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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进一步细化规定特殊防卫

[焦点] 时间:2024-04-29 13:47:3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81次
中评社北京9月3日电/据澎湃新闻报道,两高9月3日上午,部进步细一场新闻发布会在最高人民法院全媒体新闻发布厅举行,化规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定特最高人民检察院、殊防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两高指导意见》和典型案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出席嘉宾有: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启波、部进步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劳东燕、化规公安部法制局二级巡视员曾斌。定特  有记者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特殊防卫制度,殊防即对正在进行行凶、两高杀人、部进步细抢劫、化规强奸、定特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殊防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们注意到,检察机关办理的昆山“龙哥”案、河北涞源反杀案等都是依法适用特殊防卫作出处理的。请问,《指导意见》对特殊防卫的具体适用作了哪些有针对性的规定?  劳东燕回答说:《指导意见》第四部分第十五条至第十九条明确了特殊防卫具体适用的有关问题。刑法作出特殊防卫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这些犯罪都严重威胁人身安全,被侵害人面临正在进行的暴力侵害,很难辨认侵害人的目的和侵害程度,也很难掌握实行防卫行为的强度。如果规定得太严,就会束缚被侵害人的手脚,妨碍其与犯罪作斗争的勇气,不利于公民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指导意见》第四部分遵循刑法的立法目的,对如何准确认定特殊防卫作了进一步细化规定:  一是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行凶”。“行凶”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难点,《指导意见》强调了两方面的判断因素:一是使用致命性凶器;二是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现实、严重、紧迫的危险。  二是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从特殊防卫规定的立法目的看,刑法规定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不是指向具体的罪名,而是指具体的犯罪手段,《指导意见》对此予以明确和强调。  三是要求准确理解和把握“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即应当是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行为相当,并具有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紧迫危险和现实可能的暴力犯罪。  四是要求准确把握一般防卫与特殊防卫的关系,即对于不符合特殊防卫起因条件的防卫行为,应当进一步考虑是否可认定为一般的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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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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