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一15岁少年劝阻他人室内吸烟起纠纷 因动手打人被罚200元

[探索] 时间:2024-05-03 17:26:0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00次

原标题:沪一15岁少年劝阻他人室内吸烟起纠纷 因动手打人被罚200元

(该视频由警方提供)

东方网记者李欢11月27日报道:近日,一15岁少年因在公共场所制止成年男子吸烟,少年手打与对方发生肢体纠纷,劝阻其后少年挥拳相向,人室人被致使对方轻微伤,内吸自己右手因此骨折。烟起因动事发后,纠纷一度在网上引起热议。罚元

今天下午,沪岁东方网记者从上海奉贤警方获悉,少年手打警方分别对双方作出处罚:吸烟者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处警告,劝阻公共场所吸烟行为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劝阻吸烟的人室人被少年因其殴打他人,被罚款200元。内吸奉贤区相关管理部门也已对此事立案调查,烟起因动将对涉事场所和吸烟者依法进行处罚。纠纷

15岁少年制止成人室内吸烟起纠纷

近日,一网友在微博发帖称,自己15岁的儿子在上海一酒店内制止两成人在室内吸烟,发生肢体纠纷后被警方带走。

该网友认为,儿子劝阻吸烟是对《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维护,其后动手打伤对方眼睛是面对两成年人的威胁作出的正当防卫。

评论中,有网友认为,少年此举出于社会正义目的,不应被处罚;也有网友认为,少年有举报的权力,但没有执法的权力,尤其是不该出手伤人。

少年因殴打他人被罚200元 吸烟者警告处罚

今天下午,上海奉贤警方通报了该案处理结果。

2020年10月14日晚,奉贤公安分局接110报警称:某酒店大堂内有人被打。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

警方公布的现场视频截图

警方公布的现场视频截图

经查:李某(男,15岁)见岳某(男,41岁)在酒店大堂抽烟,即上前制止,岳某拒绝接受规劝并推搡李某,李某挥拳击中岳某面部。经司法鉴定,岳某面部及左眼受伤,构成轻微伤;李某右手伤势为其挥拳击打岳某过程中所致。

11月27日,奉贤公安分局根据双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条款,分别对双方作出处罚:一、对岳某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处罚。岳某在公共场所吸烟的行为,已移交上海市奉贤区文化和旅游局处理。二、对李某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因情节较轻,给予罚款200元处罚。

根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第十条:任何个人可以要求吸烟者停止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禁止吸烟义务,并可以对不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向监管部门举报。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12345"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相关行业监管热线,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记者获悉,奉贤区相关管理部门已对此事立案调查,将对涉事场所和吸烟者依法进行处罚,并公开通报具体处罚结果。

当事家长:尊重警方处理结果

今天下午,东方网记者联系到了当事人家长李先生。李先生说,自己和孩子尊重且服从警方的处理结果。但后续会考虑以诉讼的方式向对方、酒店方索赔医药费等。

“我始终认为,孩子这样做首先是出于社会正义目的,只是有可能行为不是很恰当。”李先生表示,15岁的少年毕竟是个没有任何社会经验的孩子,当时所处的环境,面对醉酒的成年人,孩子出于恐惧出手,考虑到这一点的话,应该算是一种防卫行为。”

警方最终没有认定少年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对此,李先生也表示理解,“可能警方有他们的标准和考量。”

李先生说,事后儿子曾经问他“如果你碰到这种情况该怎么办”,他的回答是,“我不会这样处理事情。”

“但我私下也在想,如果我碰到制止别人反被推搡,我可能也会冲动、激动,太苛求他理性对待也不太公平。”李先生说。

律师:劝阻、推搡、斗殴,分属独立法律事实

正当防卫如何界定?东方网记者采访了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奚明强律师,他表示,正当防卫的界定要看“目的的正当性”和“结果的适当性”。

“目的的正当性”较为复杂,一般我们认为出于制服对方的格挡、擒拿行为,可以认为是典型的防卫性动作,但是没有受过训练的普通人一般在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外在表现形式就是相互斗殴,分析起来会比较复杂。尤其是,当事人有自身的利害关系,一般会做有利于自己的陈述,所以要结合全案的全部证据才有可能做出客观分析和判断。

至于“结果的适当性”,简单来说,就是指你的防卫行为对对方造成什么程度的伤害,根据对方实际的伤情来看,是否存在防卫过当——当防卫行为符合正当性目的的外在形式,其结果没有超出必要限度,可以认为是正当防卫。

奚明强律师说,在特殊情况下出于制止对方的伤害行为,实施攻击行为,也可以构成正当防卫。至于本案中,当事人动手打别人造成自己骨折,要看特定行为发生时所处的特定情况。

如果对方在推搡过程中存在攻击动作,当事人出手是为了保护自己制止对方的伤害行为,就可能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但如果有追打行为,造成对方受伤,一般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而更多的可能是构成故意伤害行为。

对于引发这起纠纷的制止吸烟行为,奚明强律师表示,市民劝阻他人在室内吸烟的行为是无可非议的正当权利,但限制他人的特定行为只能是有关部门的依职权行为。我们劝阻的方式应当文明礼貌,劝阻不成,另有法律上的救济途径,并不是发生肢体冲突的正当理由。因此发生推搡,一般认为双方都有过错;由此发生斗殴一般认为是独立的法律事实,在特定情况下甚至可以构成寻衅滋事行为。(李欢)

(责任编辑: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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