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供、取证、证据链,李玉前“杀妻灭子”案重审判决书披露三大焦点

[休闲] 时间:2024-04-28 21:52:3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69次
案发22年后,杀妻灭子贵州李玉前被控“杀妻灭子”案重审宣判。口供

9月6日,取证贵州省六盘水中院对贵州省高院再审发回重审的证据被告人李玉前犯故意杀人罪、孟瑞红犯包庇罪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案进行公开宣判,链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李玉前死刑,玉前缓期二年执行,案重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包庇罪判处孟瑞红有期徒刑八年。审判同时对附带民事部分依法作出判决。决书

李玉前告诉澎湃新闻,披露他当庭提出了上诉。大焦点

澎湃新闻获取的杀妻灭子重审判决书显示,六盘水中院认为,口供现有证据不能查明公安机关在收集李玉前、取证孟瑞红供述时,证据采用了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与其他证据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李玉前及其辩护人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成立,均不予采纳。

是否存在刑讯逼供?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01年9月10日,六盘水中院一审判决李玉前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审发回重审后,该院改判李玉前死缓。之后,李玉前再次上诉被驳回,他在狱中继续申诉。

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高院决定对该案启动再审。2020年9月28日,贵州省高院对李玉前故意杀人案公开宣判。贵州省高院审理认为,原一审程序违反了证人出庭作证、鉴定结论出示及重新鉴定的相关程序规定,原判认定李玉前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存在疑点和矛盾,可能影响公正审判。遂裁定撤销原一、二审裁判,发回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22年11月,该案重审开庭。李玉前当庭称自己受到刑讯逼供,并称自己与妻子感情很好,不存在杀人动机,其被孟瑞红栽赃陷害。另外,李玉前的前辩护人徐昕表示,本案的证据仅有李、孟二人矛盾重重、前后不一的口供,且李玉前的口供是在非法拘禁期间获得,合法性存疑,“排除口供,本案没有任何证据指向李玉前。”

此次重审的判决书显示,六盘水中院认为,经查,为证实公安机关收集李玉前、孟瑞红供述的合法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李玉前的入所体检表,李玉前同监室人员的证言,侦查员的陈述等证据,认为本案发案自然,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依法取证、依法讯问,未对李玉前非法拘禁、刑讯逼供、诱供,李玉前入看守所时体表无异常;身体没有伤痕。现有证据不能查明公安机关在收集李玉前、孟瑞红供述时,采用了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故上述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取证程序是否合法?

关于李玉前的辩护人所提“本案取证程序严重违法,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相关物证提取不全、来源不清”的辩护意见。六盘水中院表示,经查,“2001市公刑技法鉴字第 032 号”法医物证检验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出勘现场的技术员证实鉴定书中用于检验鉴定的血迹、毛发等物品,来源为2001年4月2日李玉前及孟瑞红辨认现场后,公安机关根据李玉前及孟瑞红的辨认而提取,同时与现场照片、指认照片、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能相互印证,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

证据链是否完整?

关于李玉前所提“无实施犯罪的时间、动机、行为;现有证据不能证实其实施了杀人行为,并邀约孟瑞红分尸、抛尸,应宣告无罪”及其辩护人所提“李玉前、孟瑞红供述之间相互矛盾,供述本身前后矛盾,不能证实李玉前实施了故意杀人犯罪;现有证据能证实李玉前无实施犯罪的时间、动机;在案客观证据不能证实被害人死因,现场血迹是生前形成还是死后分尸形成不清;本案分尸工具、分尸经过抛尸工具均不清楚,且抛尸时间矛盾,现有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不能得出李玉前实施了故意杀人的唯一结论,应宣告其无罪”的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法院根据证人证言、司法鉴定意见,结合公安机关所作侦查实验、勘查笔录及照片、血指纹、血痕鉴定意见、刮痕、孟瑞红供述、李玉前供述等证据,认为辩解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不予采纳。

此外,被告人孟瑞红的辩护人提出“孟瑞红的行为构成帮助毁灭证据罪”。法院认为,孟瑞红明知李玉前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包庇,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包庇罪的构成要件。故此辩护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关于被告人孟瑞红的辩护人所提“孟瑞红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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