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产条例释宪 妇联会等声请大法官回避遭驳回

[时尚] 时间:2024-05-01 13:30:5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07次
中评社台北6月26日电/党产条例“释宪”案,党产大法大法官将于30日进行言词辩论。条例国民党、释宪声请中投公司、妇联妇联会等先后声请大法官回避。避遭驳“司法院”今天指出,党产大法妇联会等并非声请“释宪”案当事人,条例大法官决议驳回。释宪声请  “司法院”表示,妇联部分媒体报道大法官仅两小时即驳回妇联会回避声请,避遭驳是党产大法执片面资讯报道,应予澄清,条例以正视听。释宪声请  中央社报道,妇联“司法院”指出,避遭驳大法官审理党产条例“释宪”案订6月30日上午行言词辩论,声请人为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第六庭。依“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3条准用行政诉讼法第20条、再准用之民事诉讼法第33条规定,限声请解释案当事人始得声请大法官回避。  “司法院”表示,社团法人中国国民党、财团法人国家发展基金会、财团法人民族基金会、财团法人民权基金会、中央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华民国”妇女联合会等,并非本件“释宪”案当事人,自6月18日起先后声请大法官黄瑞明、蔡宗珍、许志雄、许宗力回避本案审理。  妇联会等声请大法官回避的理由,包括大法官配偶曾参与党产条例的立法过程;或曾就党产条例表示法律见解;或曾参与立法准备;或曾就相关问题表示法律见解等。“司法院”表示,声请事由均因与法律规定不符,自均应驳回。  “司法院”指出,声请虽不合法,大法官仍有确认其等所主张回避事由情形及确认被声请回避大法官意见的必要。就本案的回避声请而言,曾就审查客体或其相关问题表示法律见解,或参与立法准备的大法官无须回避,向为“司法院”的见解。因为有此等情形的大法官,“释宪”结果如何对他们并无任何利害关系,不能认为审理有偏颇之虞。  程序上,则先由被声请回避的大法官就声请是否有理由、是否自行回避表示意见后离席,再由其他大法官评议并决议该大法官是否回避;被声请回避的大法官则不参与评议与决议。  “司法院”表示,本件相关声请也循例逐一办理,并陆于6月22日上午、6月24日下午的审查会先后决议。而妇联会声请许宗力、黄瑞明、蔡宗珍回避,“释宪”陈报状于6月24日下午审查会结束前到“司法院”,并即经大法官提出讨论。  “司法院”指出,妇联会“释宪”陈报状所主张应回避的大法官或其回避事由,大法官应否回避的判断标准及应适用的法律,与之前已决议者共通,大法官延长审查会续为评议,直到做成决议驳回声请后才散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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