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学位条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审议施行以来,修改学位我国的条例提请学位工作取得长足进步,形成了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建议尽早多层次、多形式、学科门类基本齐全的高等教育体系,学位授予人数大幅增长,学位授予质量不断提高,学位工作在促进教育、经济、科技文化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应当看到,学位条例在学位工作得到较大发展的今天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议案认为,目前我国学位领域存在有关概念未界定,学位分类体系不完善,学位评定、答辩、授予程序不够规范,学位管理体制不合理等问题。这些不完善之处给学位工作和人才培养带来诸多不利影响,实践中也出现许多与学位有关的纠纷,尤其是近些年来,因学位问题而诉诸法律的事例越来越多,引发社会关注。
议案认为,应当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高度,尽快修改学位条例。建议学位条例在基本构架和主要内容上与教育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师法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教育法律相协调,在修改过程中将学位条例更名为学位法。同时,议案还建议,借鉴发达国家和地区有关经验做法,构建与现有学位制度相衔接的高职高专院校学位制度,对高职高专院校设立“副学士学位”(或“协学士学位”)。建立副学士学位—学士学位—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的高等职业教育学位制度。
(责任编辑: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