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球之舞”仿铜雕塑作品、《甄嬛传》女作家起诉……海南法院发布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时尚] 时间:2024-05-02 14:20:5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95次

原标题:“足球之舞”仿铜雕塑作品、足球之舞《甄嬛传》女作家起诉……海南法院发布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新海南客户端、仿铜法院发布法保南海网、雕塑典型南国都市报4月26日消息(记者 陈栋)4月26日,作品甄嬛作值此“世界知识产权日”,传女海南法院发布2020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起诉权司十大典型案例及海南法院全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海南护意见。本次发布的年知十大典型案例主要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识产商标权纠纷案、案例著作权侵权纠纷案、足球之舞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仿铜法院发布法保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雕塑典型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作品甄嬛作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传女假冒注册商标案等案件类型。记者节选了部分案例,让大家了解日常生活会哪些行为会引起知识产权纠纷。

案例1

“足球之舞”的仿铜雕塑作品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2004年,陈学博创作了名为“足球之舞”的仿铜雕塑作品,后收录于南海出版公司出版《中国当代美术家·陈学博作品集》。2018年,中冶京诚公司在永兴镇改造工程设计过程中,使用了陈学博该雕塑作为永兴镇标志性建筑,在设计说明中用小字标明“本套图纸仅提供雕塑位置及效果示意,具体样式及做法需由厂家定制,二次设计”。

中城投公司根据施工图纸中的足球镇标效果示意,制作了足球镇标雕塑并安装于海口市永兴镇高速公路永兴互通路口处。且该雕塑无制作单位及作者名称。该大型雕塑与陈学博的“足球之舞”仿铜雕塑外观基本一致。

2019年4月,陈学博为维护自身权益,遂起诉。在二审庭审中,中冶京诚公司称其使用陈学博的雕塑图片来源是其从网上找的。在涉案工程设计图纸完工后,中冶京诚公司交给朴汇公司,由朴汇公司转交给中城投公司。

2019年11月,一审法院判令朴汇公司、中冶京诚公司、中城投公司在争议雕塑显著位置上署上“作者陈学博”,三家公司共同在《海南日报》上刊登声明向陈学博赔礼道歉,且朴汇公司赔偿10万元、中冶京诚公司赔偿15万元、中城投公司赔偿5万元。

一审宣判后,陈学博与中冶京诚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4月,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朴汇公司、中冶京诚公司、中城投公司停止侵权,销毁仿“足球之舞”雕塑;三、维持一审判决其他内容。

案例2

未经许可使用美术作品

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万达儿童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经授权获得“海底小纵队”系列的《呱唧》《海底小纵队标识》《巴克队长》《皮医生》等美术作品的独占许可使用权。海口龙华益智岛贸易商行(以下简称益智岛商行)未经原告的许可,销售的玩具外包装上有与《海底小纵队标识》近似的章鱼图形及汉字“海底小纵队”,内部的数个塑料玩具外观与《巴克队长》《皮医生》《呱唧》卡通人物形象近似。万达公司认为益智岛商行侵害了其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故将益智岛商行诉至法院。

2020年7月,琼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益智岛商行停止侵犯《呱唧》《海底小纵队标识》《巴克队长》《皮医生》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万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3

王某栋假冒注册商标案

2018年,深圳市宝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鹰公司”)承包了中电天堃(三亚)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位于三亚市海棠区的海南信息安全基地(一期)住宅楼精装修施工工程项目。2018年8月16日,宝鹰公司对该项目的厨房橱柜采购进行公开招标。王某栋以金牌橱柜工程代理商广州康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升公司”)的名义参与投标,并顺利中标。后康升公司和宝鹰公司签署了合同价为1885275.08元的货物购销合同。

王某栋为赚取更多利润,未向厦门金牌橱柜股份有限公司订购橱柜产品,而是通过自己在江西的工厂设计生产橱柜,并利用仿冒金牌橱柜商标的包装胶带包装所生产的橱柜产品来假冒金牌橱柜产品。康升公司于2018年12月20日、2019年4月10日分两批将生产的假冒金牌橱柜产品送至项目工地进行安装,并提供产品的虚假检验报告。2019年4月11日,原三亚市海棠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举报后对施工现场的假冒金牌橱柜产品进行查处。

经山东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棠分局所提取的纸箱胶带上的文字商标与厦门金牌橱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属于相同的商标。经三亚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金牌橱柜价值1147849元。

2020年12月,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王某栋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

案例4

《后宫·甄嬛传5》作者起诉手机阅读软件开发运营商

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女作家吴雪岚(笔名“流潋紫”),编写了文字作品《后宫·甄嬛传5》一书,该作品在豆瓣(读书)网、中国知网都有相关报道和记载,并被拍成的电视剧进行宣传。2019年11月,吴雪岚发现海南蜗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蜗虬公司)开发运营的手机客户端“乐享免费小说”软件上载有《后宫·甄嬛传5》电子文字可供在线浏览、阅读,并可缓存整本电子书籍。吴雪岚认为蜗虬公司侵害了其对该作品享有的著作权,故将蜗虬公司诉至法院。

2020年9月,琼山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蜗虬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即在手机应用软件“乐享免费小说”上删除《后宫·甄嬛传5》,蜗虬公司向吴雪岚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费用共计30000元。一审宣判后,双方未提起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5

同样的图案,相似的包装

不正当竞争纠纷

2018年9月13日,盐业公司取得作品名称为“大厨师”的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该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2006年9月18日,首次发表时间2006年9月18日。该作品登记的图案即为盐业公司所生产的碘盐包装袋图案。2018年6月25日,案外人文某取得作品名称为“图形”的作品登记证书,该证书记载该作品类别为美术作品,创作完成时间2010年5月20日,首次发表时间2010年5月20日。根据该作品登记证书记载,该作品为一名厨师左手拿锅,右手拿铲,围着一条丝带。

2019年1月7日,江苏金桥制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桥公司)与文某签订一份《版权使用许可合同》,约定文某将其作品登记证书的作品授权金桥公司使用。后盐业公司在海南市场上购买了金桥公司生产的食盐,食盐产品的包装袋正面以白色为基调,左上角有个红色长方形框框,内有小人的碘盐标志,右上角有一个蓝白色小商标,名为古淮,上方为加粗的橙色字体,名为加碘食用日晒盐,其中“盐”字由大半圆环型环绕,该字体下方为黑色字体的(一级)字样,正中间是一个“大厨师”的图案,该厨师左手拿紫色的锅,右手拿铲,围着一条黄色丝带,丝带标注了红色的文字“专供海南”。海南韦方盐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韦方公司)系金桥公司产品的经销商,方韦物流公司是运输商。盐业公司认为金桥公司、方韦物流公司、韦方盐业公司等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法院,

2020年3月,海口中院一审判决,金桥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碘盐产品上使用与盐业公司生产、销售的“生命之花”加碘食用日晒盐相近似的包装、装潢行为,并赔偿盐业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计70万元;韦方公司、李某蓉立即停止销售侵犯盐业公司“生命之花”加碘食用日晒盐包装、装潢相近似商品的行为。金桥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海南高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6

前员工跳槽带走客户

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

向某系喜洋洋科技物业(广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喜洋洋公司)的前员工,职务是项目经理。其在入职时承诺,无论是其任职期间还是离职后,均负有保守喜洋洋公司秘密的义务,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喜洋洋公司与三亚哈尔滨医科大学鸿森医院(以下简称鸿森医院)签订《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由喜洋洋公司为该医院提供物业服务。向某根据喜洋洋公司安排,担任该物业服务项目经理一职。期间,向某成立了三亚尚尔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尔雅公司),经营范围为物业管理。几个月后,向某从喜洋洋公司离职。鸿森医院与喜洋洋公司合同到期终止合作后,尚尔雅公司进驻鸿森医院提供物业服务。

随后,尚尔雅公司和鸿森医院补签了《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制订了《管理程序》。喜洋洋公司主张其与鸿森医院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后勤服务方案》全文属于其经营秘密,尚尔雅公司与鸿森医院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和《管理程序》套用了其合同文本和服务方案。喜洋洋公司以向某和尚尔雅公司侵害其经营秘密为由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向某与尚尔雅公司侵害喜洋洋公司与鸿森医院之间的经营秘密,向某与尚尔雅公司应立即停止侵害并连带赔偿喜洋洋公司经济损失120万元以及违约金33万元。

2020年6月,一审法院驳回喜洋洋公司的诉讼请求。喜洋洋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0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7

酒瓶外观设计“貌离神合”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2017年7月18日,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吉利公司)申请蓝纯百年糊涂酒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专利权人,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包含色彩。该专利的主要特点为:1.蓝色透明圆柱形,瓶身上通体分布突出的菱形线条;2.瓶身上部有一个银色岛形图案,岛形图案内部有一列“百年糊涂”字样,该字样中部左侧有一个方形“酒”字印章字样等特点。

2018年12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2016年11月6日,佛山吉利公司的授权代理人周某伦等到海南省万宁市万城镇万宁万城惠丰食品商行(以下简称万宁惠丰商行)购买遇见二锅头一箱,发现该外观设计与申请的专利十分相像,遂成诉。

万宁惠丰商行当庭称述,2018年年底,北京房氏公司通过网络向其推销被诉侵权产品,其同意购买后,由北京房氏公司向其发货,其将货款支付给山东贝州春公司,其购买被诉侵权产品后就放在店内销售,进货价为一箱70元,一箱有12瓶,每瓶对外零售价为30元,大约已经销售了二三百瓶。北京房氏公司和山东贝州春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贝州春公司)在本案一审庭审过程中称述,北京房氏公司委托山东贝州春公司生产被诉侵权产品,二者为家族企业关系,被诉侵权产品主要销售往河北、河南、海南等,由于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情况不佳,目前已经不再生产,最后一批被诉侵权产品销售给了万宁惠丰商行。

2019年6月,一审法院驳回佛山吉利公司的诉讼请求,后上诉。2020年5月,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万宁惠丰商行立即停止销售侵佛山吉利公司外观专利权的产品,北京房氏公司、山东贝州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佛山市吉利贸易有限公司外观专利权的产品,并赔偿佛山吉利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00元。(陈栋)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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