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合作社以“养老股”非法吸收存款

[焦点] 时间:2024-05-03 03:54:4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62次

原标题:判了!养老股合作社以“养老股”非法吸收存款

“入股”后,判合有高收益、作社高回报,非法心动吗?近日,吸收麻城市法院审理了一起以购买“养老股”“学生股”等形式获得高额利息分红为诱饵,存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养老股并当庭宣判。判合

案情回顾。作社2019年1月,非法寅某、吸收万某、存款炀某等5人注册成立某农民专业合作社,养老股法人为寅某,判合经验范围为粮食收购,作社特色农业产业。2020年1月,炀某独自接手合作社,负责合作社的事,炀某以“把钱存在合作社的红利比存在商业银行的利息高”为诱饵,通过片区经理和社员代表向不特定人群广泛宣传,50岁以上投资19800元购买“养老股”成为合作社股东,投资两年,每月分红200元;15岁以下的人,监护人投资15800元购买“学生股”成股东,投资三年,每月分红150元;还可灵活选择购买定期股、活期股,均有高额回报。截至2021年9月底,吸收“社员”303人,累计存入金额1211余万元。

案发后,炀某主动到案,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炀某积极主动退还584余万元非法吸收资金;在审判环节,承办法官及时研判案情,考虑到该案被害人人数众多,且年龄偏大,涉案赃款大部分都是农村老人辛苦积攒的养老钱这一情况,坚持快审快判快退赔原则,责令被告人炀某快速退赔违法所得,被告人炀某积极筹措资金,主动清退资金443余万元;未退还资金184余万元以实物折抵,涉案款项全部清退完毕。

麻城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某农民专业合作社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承诺高额分红回报,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被告人炀某身为犯罪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涉案资金已全部退还,炀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于刑事处罚。

综上,麻城市法院判决:被告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炀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有自首、认罪认罚,且全部退清赃款,被害人的损失已全部挽回,免于刑事处罚。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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