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被精神病人"致信人大 建议增加自主委托权

[休闲] 时间:2024-05-06 15:10:2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94次

  11月14日,被精广受关注的神病5名“被精神病”受害人彭宝泉、徐武、致主委陈国明(化名)、信人高作喜、大建周铭德,议增联合致信全国人大法工委,加自呼吁《民事诉讼法》专家关注《精神卫生法》中的托权无行为能力认定程序与监护权问题,建议增加保障精神残障者自主委托代理人的被精权利,同时提出,神病精神卫生法应当和民事诉讼法相衔接,致主委应对非自愿住院患者提供司法保护。信人

  据悉,大建此封建议信从湖北、议增福建、加自上海、内蒙古四地,分别由5位曾经“被精神病”的受害人亲笔签字,用特快专递形式寄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信发起人彭宝泉表示,根据网络上的征集意见指引,5个人一人寄两封,一封标明为“精神卫生法草案征集意见”,一封则为“《民事诉讼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这建议信,包含着我们一个愿望,就是希望公民不要随便‘被代表’”。

曾被强制送精神病院

  虽然在“被精神病家族”里,他们的故事因为演绎了不一样的惊险而被媒体广为报道,实际上,他们都有着惊人相似的背景经历:均是未经本人同意被强送精神病院,接受住院治疗,被视为无行为能力人,被监护、被代表。

  陈国明是福建邵武一家金店老板,十几年的辛苦经营积累了近800万元财产,然而,在今年2月的一个晚上,他被妻子下迷药,醒来之后,人已经在精神病院。住院第三天,他的500多万元财产被妻子变卖转移。近两个月后,医院对他做出“无精神病性症状”的诊断。陈多次要求出院,却因医院把陈妻视为监护人,拒绝他出院。最后,即使陈国明出院了,想控告妻子非法拘禁,也仍然未能获得立案。

  “因为被收治过,被他人代表行使精神病知情同意权,我们能体验到在精神病院里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绝望处境”,去年4月,因为拍照被送进精神病院的彭宝泉说,“被精神病人也要联合起来,不仅为了自己,也是为了社会”。透过网络,他们知道全国人大正征集民诉法修正案和精神卫生法草案的意见,“只有好的法律,才能保障我们的权利”,彭宝泉认为这是一次表达诉求的机会。

建议增加自主委托权

  为了这次建议信,5人做了很多准备,搜寻网络关于《精神卫生法》草案及民诉法修正案的评论,咨询专业学者和律师意见。“正如一位参加中国刑诉法学研究会2011年年会的法官说,一个人一旦被鉴定为精神病,他即使不承认,发言权也会受限,被他人采信的几率也很小”,彭宝泉认为,这也是被精神病者面临的最大难题,说话不被相信。5位“被精神病”受害人从自身的经历和感受出发,建议对民诉法第57条进行修改,增加“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在有需要的时候,有权获得监护人的协助”。

  建议信中还提及,为了保持《民事诉讼法》和《精神卫生法》的一致性,使得两部法律在此领域的规定能够互相衔接。在《精神卫生法(草案)》中应当增加“非自愿住院治疗人员自主委托代理人的规定”,确认非自愿住院人员有权自主委托代理人代理诉讼、司法鉴定等相关事务,目的同样是防止强制收治制度被滥用。

  他们为何只对这一点发表意见?建议信中说,“我们也深刻地知道,无论我们是否有病,一旦被投入精神病院,就事事被代表,毫无自主权,最后导致有口不能言,有脚不能走,有手也无法摘掉紧紧扣在我们头上的‘精神病帽子’。我们最想要的,就是选择可信的人代替我们说话,保障我们的话语权。”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合情合理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副教授刘瑞爽也指出委托代理人的重要性,“在被诊断为精神病并需要强制医疗时,当事人的自知力已经被否定,他自己辩护的话有谁能够完全相信呢?在当事人的人身自由被限制时,他又怎么能够上下奔走维护权益呢?在法律、医学知识都缺乏的情况下,当事人为了自己的自由,聘请有专业知识的人替他说话,难道不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吗?”

  北京大学医学人文研究院医学伦理与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岳指出,“精神病的诊断主要依靠的是病人家属的主观陈述和医生的观察,而在我国现有的体制下,医院和家属之间是存在共同利益的,因此一旦家属虚构了病情,首先医生无从判断,疑似重症精神病患者的权益就得不到保障。所以应该首先从经济角度给精神病院以制度保证,其次必须将司法程序纳入精神卫生领域,对长时间医学观察、强制隔离和治疗应当接受法院的审查和监督,不妨开设专门法庭。”据《羊城晚报》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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