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动金融圈!资管老总受贿1.05亿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内幕交易

[娱乐] 时间:2024-04-27 13:45:4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59次
8月22日消息,震动总受职务最高人民检察院日前下发第四十七批指导性案例,金融交易此次发布的圈资指导性案例共4件,其中公布了一起金融机构高管受贿、管老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贿亿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利用

  本案中,便利桑某作为资管公司总裁助理、受贿投资投行事业部总经理,内幕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震动总受职务内幕信息进行交易;收受公司、个人给予的金融交易股权、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05亿余元。圈资最终,管老法院数罪并罚,贿亿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利用剥夺其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利用职务便利受贿、内幕交易

  桑某是甲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国有非银行金融机构,下称“甲公司”)原总裁助理、投资投行事业部总经理,乙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下称“乙公司”)原总经理、董事长。

  经查,2009年至2017年,桑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公司或个人在企业融资等事项上提供帮助,收受公司、个人给予的股权、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05亿余元。

  其中,2015年至2017年,桑某利用职务便利,为郭某实际控制的泉州某公司借壳黑龙江某公司上市、获得乙公司融资支持等事项提供帮助。借壳上市成功后,黑龙江某公司股票更名为泉州某公司股票。2016年9月,桑某安排朋友蒋某与郭某签订股权收益权代持协议,约定郭某低价将泉州某公司股票500万股股份收益权以上市前的价格即每股7.26元转让给蒋某,协议有效期至少为一年,按照退出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九折计算回购股份金额,蒋某向郭某支付3630万元。2017年3月,协议有效期尚未到期,蒋某见市场行情较好,遂与郭某签订协议,约定由郭某提前回购股权收益权,回购总价款为6200万元。同年4月至7月,郭某分两次将6200万元转账给蒋某。蒋某实际获益2570万元,并与桑某约定平分。

  桑某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内幕交易。2015年6月至2016年9月,桑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乙公司及该公司实际控制的某基金证券账户投资股票名称、交易时间、交易价格等未公开信息。经证监会认定,上述信息属于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其间,桑某违反相关规定,利用上述未公开信息,操作其本人控制的公司和他人名下证券账户进行关联趋同交易,非法获利441.66万元。

  被判无期徒刑

  最高检介绍,本案由北京市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后移送起诉。2020年3月3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桑某犯受贿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依法提起公诉。

  2021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桑某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50万元;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桑某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在谈及案件指导意义时指出,办理以投融资方式收受贿赂的职务犯罪案件,要综合审查投融资的背景、方式、真实性、风险性、风险与收益是否相符等证据,判断是否具备受贿罪权钱交易的本质特征。对于资本运作或相关交易异于正常市场投资,受贿人职务行为和非法获利之间紧密关联,受贿人所支付对价与所获收益明显不对等,具备受贿犯罪权钱交易特征的,依法认定构成受贿罪。

  此外,办理证券期货类犯罪案件,对于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的范围、趋同性交易盈利数额等关键要件的认定,一般应调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专业机构的认定意见,并依法进行审查判断。

  652人被公诉贪贿类犯罪占比最高

  据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介绍,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一般是指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的公职人员利用公权力实施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犯罪。

  2021年1月至2023年7月,全国检察机关依法提起公诉的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案件共计652人,贪贿类犯罪占比最高,其中受贿罪411人,贪污罪149人,占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人数的85.89%。

  与常规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犯罪行为相比,金融系统腐败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涉案主体身份复杂,覆盖面较广;二是金融领域特有的权力和资源成为攫取私利的工具;三是犯罪手段复杂隐蔽且具有专业化特点;四是危害后果更严重。

  最高检第三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领域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加强与监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和配合,持续加大办案力度,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惩治和威慑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助力清除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害群之马。既要依法办理好涉案金额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大要案,也要驰而不息地打击各个领域和环节的“金融蛀虫”,一体推进惩治金融腐败和防控金融风险。

(文章来源:上海证券报)

(责任编辑:焦点)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