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推进改革出现失误 可不予或免予问责

[时尚] 时间:2024-04-26 19:48:3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72次

  近日,中共中央中国责条责中共中央印发修订后的印发予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并发出通知,共产革出要求各地区、党问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例推条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进改2016年7月8日中共中央印发的现失《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同时废止。

  条例明确,不予党委(党组)应当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免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问责工作的中共中央中国责条责领导,追究在党的印发予问建设、党的共产革出事业中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的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党问领导责任。例推纪委应当履行监督专责,进改协助同级党委开展问责工作。纪委派驻(派出)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开展问责工作。党的工作机关应当依据职能履行监督职责,实施本机关本系统本领域的问责工作。

  亮点

  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与2016年7月8日印发的《条例》相比,修订后的《条例》的全文从13条增加到了27条。

  《条例》中提到,党的问责工作应当坚持6项原则,分别是依规依纪、实事求是;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与3年前相比,“权责一致、错责相当”“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是新增内容,之前的“分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表述变为了“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条例》明确提到,问责应当分清责任。

  党组织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其中还特别明确,“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应当坚持把自己摆进去、把职责摆进去、把工作摆进去,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

  《条例》还明确了对党组织问责和对党的领导干部问责的方式。

  对党组织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检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通报(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和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三种方式。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根据危害程度以及具体情况,可以采取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以及纪律处分。

  具体来说,分别是进行严肃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切实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对失职失责、危害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措施。对失职失责、危害严重,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也是《条例》的一大亮点。

  启动问责调查后,应当组成调查组,依规依纪依法开展调查,查明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失职失责问题,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正确区分贯彻执行党中央或者上级决策部署过程中出现的执行不当、执行不力、不执行等不同情况,精准提出处理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充分、责任分明、程序合规、处理恰当,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简单化。

  6项原则

  ①依规依纪、实事求是

  ②失责必问、问责必严

  ③权责一致、错责相当

  ④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

  ⑤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⑥集体决定、分清责任

  背景

  时隔三年修订

  有责要担当 失责必追究

  通知强调,这次修订的《条例》,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原则和首要任务,聚焦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严字当头,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责不力、泛化简单化等问题,着力提高党的问责工作的政治性、精准性、实效性。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坚持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

  中共中央政治局7月30日召开会议,审议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会议提到,全面从严治党必须坚持严字当头,做到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把制度的刚性立起来。各级党委(党组)要负起主体责任,纪委要履行好监督专责。党的工作机关要立足本职,敢于问责、善于问责,提高制度化、规范化水平。要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对受到问责、过后表现突出的干部,符合条件该使用的可继续使用,树立鲜明的干事导向。

  北京青年报记者注意到,《条例》明确了问责对象,即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党委(党组)、党的工作机关及其领导成员,纪委、纪委派驻(派出)机构及其领导成员。

  新增

  领导干部滥用问责 应严肃追究责任

  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应予以问责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问责的情形方面新增了内容。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存在11种情形的,应当予以问责,与2016年印发的《条例》相比,共新增了5条内容。

  问责的新增内容包括,党的政治建设抓得不实,在重大原则问题上未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执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力,不遵守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欺上瞒下,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突出,党内政治生活不严肃不健康,党的政治建设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党的思想建设缺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流于形式,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

  党的组织建设薄弱,党建工作责任制不落实,严重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执行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规则,民主生活会、“三会一课”等党的组织生活制度不执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执行不力,党组织软弱涣散,违规选拔任用干部等问题突出,造成恶劣影响的。

  党的作风建设松懈,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不力,“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突出,执行党中央决策部署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脱离实际、脱离群众,拖沓敷衍、推诿扯皮,造成严重后果的。

  食药安全等领域不作为乱作为要问责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除上述情形外,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坚决、不扎实,削减存量、遏制增量不力,特别是对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放任不管,造成恶劣影响的也要问责。

  问责的情形还包括:

  履行管理、监督职责不力,职责范围内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发生其他严重事故、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在教育医疗、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上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损害和侵占群众利益问题得不到整治,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问题突出,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

  新增“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等情形

  新《条例》还新增了“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予问责”“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情形。

  可以不予问责或免予问责的情形包括:

  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在集体决策中对错误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或者保留意见的;在决策实施中已经履职尽责,但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因素造成损失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问责的情形包括: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有效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工作,主动承担责任的;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形。

  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的三种情形是:

  对党中央、上级党组织三令五申的指示要求,不执行或者执行不力的;在接受问责调查和处理中,不如实报告情况,敷衍塞责、推卸责任,或者唆使、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弄虚作假,阻扰问责工作的;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加重情形。

  北青报记者注意到,条例还新增了申诉的情形。

  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个月内,向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诉。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提出申诉的党组织、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党组织。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问责决定作出后,发现问责事实认定不清楚、证据不确凿、依据不充分、责任不清晰、程序不合规、处理不恰当,或者存在其他不应当问责、不精准问责情况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纠正或者责令作出问责决定的党组织予以纠正。

  党组织、党的领导干部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严肃追究责任。

  《条例》还特别提到,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

  本组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责任编辑:探索)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