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2月14日电/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天津通过倡导科学健康文明的关于生活方式和饮食习惯,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禁止
维护生态平衡,食用根据有关法律、野生行政法规,动物的决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天津通过作如下决定: 一、关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
禁止食用下列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食用野生动物; (二)本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三)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野生社会价值的动物的决定陆生野生动物和在野外环境中自然生长繁殖的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食用的天津通过其他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中经依法许可人工繁育、关于并经依法许可食用且检验检疫合格的禁止除外。 本决定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是指野生动物的整体(含卵、蛋)、部分及其衍生物。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利用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食用或者生产、经营食品为目的,猎捕、出售、购买、运输、携带、寄递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