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试水个人破产,谁能借此摆脱债务?,深圳试水个人破产,谁能借此摆脱债务?

[探索] 时间:2024-04-26 09:15:2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53次
深圳个人破产制度破冰记

  中国新闻周刊记者/周群峰

  发于2023.8.28总第1106期《中国新闻周刊》杂志

  负债76万元的深圳试水水“85后工程师”梁文锦,3年内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后,个人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约8.5万元;负债97万元的破产76岁老人张院生,债权人同意其支付5.2万元的此摆产债务后,剩余债务“一笔勾销”;负债140余万元的脱债呼某,已宣告破产并进入考察期,圳试债务经过3年、人破最长不超过5年,摆脱法院将依法裁定是深圳试水水否免除呼某未清偿债务的责任。

  这些债务人,个人是破产深圳率先试行个人破产制度以来个人破产案例的事主。

  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被称为“半部”破产法,此摆产仅规定了企业破产程序。脱债长期以来,圳试债务企业可以申请破产,人破个人则不能。2020年8月26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审议通过《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下称《条例》),至今已有三年,目前共有一宗个人破产重整案、一宗个人破产和解案执行完毕,法院依法裁定免除债务人的剩余未清偿债务的责任。

  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已试行了两年多,深圳破产法庭庭长曹启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个人破产制度影响大,涉及到经济社会方方面面,在地方充分试点,取得成熟经验后再向全国推广,很有必要。他认为,一方面,社会对个人破产制度确有需求,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有利于促进市场主体公平、高效竞争;另一方面,个人破产的本土化模式仍需深入探索,要有配套措施确保制度平稳运行,要“稳”字当头。

  超七成申请不符合立案审查标准

  《条例》施行的第一个月,深圳中院收到了263件个人破产申请,并且大部分申请材料欠缺。如何快速应对核实,是个难题。“经过筛查,我们与首批12名申请人进行了面谈,面谈后对其中的6件申请进行立案审查,而后受理了5件破产申请。”曹启选说。

  《条例》实施第一年收到的申请中,大多数债务人并不符合申请条件。《条例》规定,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重整或者和解。

  在准入门槛中,在深圳居住且有一定时间的社保缴纳这一主体资格是硬性指标。深圳破产法庭法官赵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他辅导的一名债务人虽然在深圳缴纳社保,但申请时已有一年多时间不在深圳居住生活,“所以我告诉他不符合申请条件”。

  对于这个硬性指标,深圳市人大解释说,考虑到深圳作为移民城市,实际居住人口数量远远超出户籍人口数量。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的居民,相关的财产登记、社会保障等信息已基本完善,其已为特区经济发展作出一定贡献,要求“参加社会保险连续满3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出现“来深避债”的情况。根据立法时的初步统计,符合硬性指标的人大约有600万人。

  在硬性指标之外,如何界定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具备“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丧失清偿债务能力或者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法定情形,是试点初期法官们面临的最大难题。

  多位深圳破产法庭受访法官表示,很多债务人并不清楚自己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抱着“破产免债”的侥幸心态提交申请。《中国新闻周刊》了解到,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9日,深圳中院共收到个人破产申请1635件,因债务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材料不齐等原因未立案审查的申请有1164件,已立案审查411件,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117件。

  上述数字意味着,《条例》施行以来,该院收到的个人破产申请中,因不具有申请资格、材料不齐等原因,大约有71%的申请未获立案审查。

  在立案审查中,也有不少债务人因奢侈消费、赌博、借款给他人导致负债累累,或者因债务人证明不了已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不如实披露破产信息、不配合调查等原因,导致其破产申请被法院驳回。

  例如,一位债务人自述在2020年8月陷入网络“杀猪盘”骗局,被骗26万元,导致负债约24万元。但法院审查发现,债务人确实在2020年8月~9月期间数次向支付宝借款合计10万余元,债务人声称这些负债是遭遇网络“杀猪盘”骗局,但其名下的账户交易明细并没有向金融平台充值的记录,反而有向另外两个个人账户大额转账的记录。法院认为,债务人及其配偶均有劳动能力,且有固定收入,无法证明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不能解释个人账户出现大额转账的原因,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在另外一个案例中,债务人自述,其在经营一家科技公司期间多次以个人名义借款用于公司经营,后因公司破产、疫情影响等原因导致负债约150万元,其中 80 万元系为公司提供担保。但经法院审查,债务人无法就其借款用于公司日常经营提出证据,该公司也未进入破产程序,并无证据证明其陈述的破产经过和破产原因,不符合个人破产法规有关规定,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值得注意的是,案件即便进入个破程序,如果债务人被发现存在违反《条例》等规定,法院也会裁定终结其个破程序。

  有一个案例显示,2022年9月7日,法院依法裁定启动破产重整程序,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指由法院依法指定的具体办理破产事务的中介机构)。在管理人开展财产调查时,债务人配偶拒绝配合,导致管理人无法查明债务人全部财产,重整程序无法推进。故管理人只能向法院申请终结重整程序。法院认为管理人的申请于法有据,裁定终结债务人的破产重整程序。

  《条例》规定,一旦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不能再去追债,债务人也不能对债权人进行个别清偿。在一起重整案中,管理人报告,债务人朱某未申报其名下某公司100%股权,向个别债权人清偿债务 41 笔共约 27 万元,同时拒绝提交其前妻的相关信用卡流水信息。经管理人申请,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朱某破产重整程序。法院后续将依法对朱某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根据法官们在实践中总结的经验,个破申请的准入门槛逐渐清晰:债务人符合申请的主体资格,具备《条例》规定的破产原因,债务人如实陈述,且已尽到尽力偿债的诚信义务。

  法院对这些提交了个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做了画像,这些人大多是个体工商户、程序员、工程师、灵活就业人员、网约车司机、网店经营者等等,月收入大多数在1万元以下,债务规模在200万元以下的占多数,自述的破产原因林林总总,糅杂了生活消费和生产经营等等。

  重整和解优先

  《条例》施行初期,另一个让法官们头疼的问题是,80%以上的债务人申请了破产清算。

  根据《条例》的规定,个人破产程序有三个基本程序,分别是破产清算、重整及和解程序。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债务人申请重整程序,要有稳定的可预期收入用于清偿债务。经协商,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在重整计划中作出减免债务的约定。债务人要按照重整计划及时向债权人还债,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王欣新指出,破产重整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来说是双赢的。因为在重整程序中,债务人可以获得清偿债务的喘息机会,并适当减轻债务,而债权人则可能获得高于破产清算程序的受偿率。

  相较破产重整,王欣新说,破产清算是传统的破产程序,债务人如果不符合重整条件且无法达成和解,就只能进入清算程序。债务人只能依法保留生活所需的基本财产,其余财产都需要变现用于对债权人清偿,以实现对债权人的公平清偿。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符合法定条件的债务人可以请求法院对未能清偿的余债予以免除。

  而和解程序是建立在债权人、债务人一致同意基础上达成的和解协议,更为尊重当事人的自愿选择。

  曹启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条例》实施第一年,债务人选择申请破产清算的占80%以上,有的人分不清三种程序的区别,还有的人有偿债能力但想通过清算程序免除债务,“大多数债务人的想法是通过清算程序一次性免除所有债务,这与《条例》合理调整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利义务的立法目的和导向并不相符,应该鼓励债务人选择重整或和解程序通过分期清偿计划偿还债务,实现共赢”。

  事实上,如果从工作的难易程度看,对法官来说,审理个人破产清算案件无疑是最容易的。赵钟说,办理清算案件,在查明资不抵债的事实后即可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经过考察期后,再依法裁定是否免去其债务。而办理重整案件则复杂得多,往往要指导管理人,跟债权人、债务人等多方协调沟通,要形成合理的重整方案,“重整的过程是协商谈判的过程,要实现多方共赢”。

  法院坚持“重整和解优先”的导向,赵钟认为,这主要是为了兼顾债权人、债务人和社会的共同利益,“这种原则符合目前社会经济的现实需要,如果清算的案件多了,债权人对个破制度的支持力度也会降低”。

  曹启选说,随着个人破产法的发展,目前各国个人破产的立法趋势都是通过提高清算程序的门槛和条件,鼓励债务人适用重整和解、诚信尽力偿债,严格防范通过破产欺诈行为获得免责。如美国曾经在上世纪80年代为了应对信用卡危机,放松了破产清算的条件,导致个人破产案件大幅上升,引起金融债权人抗议反对,不得不重新调整立法。“我们以‘重整、和解优先’作为探索重点,一方面是向社会树立个人破产的制度意义在于提供债务纾缓的救济而非直接免除,另一方面也是出于稳步推进改革的需要。”他说。

  2022年5月17日,深圳破产法庭发布《加强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条例》施行后,出台的首个个人破产案件办理的指引性文件,目的是规范个人破产申请与审查工作。《意见》首次明确,债务人申请个人破产清算的,应当“丧失清偿债务能力且清偿能力难以恢复”。

  另外,根据《意见》要求,从2022年6月1日起,申请个人破产都需先参加深圳市破产事务管理署(下称破产管理署)组织的申请前辅导并取得完成辅导的证明,方可向法院提出个人破产申请。

  破产管理署早在《条例》施行同日就挂牌成立,是深圳市司法局下属事业单位,主要负责管理监督管理人履行职责、实施破产信息登记和信息公开制度、提供破产事务咨询和援助服务、建立健全政府部门办理破产事务的协调机制等职责。

  破产管理署一位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将破产事务的行政管理职能同破产审判职能分离,符合政府、法院各司其职的定位,有利于加强办理破产的“府院联动”,也能提高办理破产事务的专业化水平。

  破产管理署事务部一位工作人员介绍,每次辅导都会先集中讲解30~40分钟,再与申请人单独面谈。因申请人的年龄、债务情况等不同,单独面谈的时间也不同,通常在30~60分钟。申请人关心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自己是否符合申请破产条件、通过个人破产是不是可以直接免债、申请破产后对自己的影响等。

  《中国新闻周刊》从深圳破产法庭了解到,在2022年6月1日该辅导制度运行前,深圳中院收到的1172件破产申请中,清算申请846件,约占72%;重整申请254件,约占22%;和解申请72件,约占6%。而自该制度运行后至2023年2月,深圳中院收到的206件破产申请中,清算申请80件,约占39%;重整申请117件,约占57%;和解申请9件,约占4%。

  另一组数据也同样显示,重整案件已成为深圳个人破产案件的重点。自2021年3月1日至2023年6月9日,深圳中院已审结的95件个人破产案件中,重整案件占87件,和解案件7件,清算案件仅1件。

  债权人的考量

  《条例》施行一段时间之后,破产法庭发现,在个人破产申请中,债务人的债务构成十分多样化,包括信用卡借款、小额贷借款、银行贷款、民间借贷等。这其中,金融机构债权人人数占比85%以上、金融债权额占比90%以上,金融机构是个人破产程序的主要参与者。

  中信银行信用卡中心资产保全部一名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条例》施行后,涉及到该行作为债权人的案件,大多数债务人选择的是破产重整程序。这对于债权人来说,意味着进入个破程序之后,银行不再需要自己去追索债权,节省了很多时间成本。而从结果看,破产重整得到的受偿率比清算程序高得多。

  在“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梁文锦负债76万,他申请个人破产重整。重整计划草案显示,在免除利息和滞纳金的情况下,他将在3年内分期偿还全部本金,债权人的受偿率约89%。假如梁文锦选择破产清算程序,债权人的受偿率约为31%。最终,在债权人会议上,参会的9家债权人有8家对重整计划草案投票赞成。

  此外,在破产和解案件中,债权人的自愿选择权也比较大。在破产法庭受理的我国境内首宗破产和解案中,张院生在1999年为自己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与深圳发展银行长城支行(现平安银行深圳长城支行)签订183万元的贷款合同,他和另外两名担保人一同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公司经营不善,未能还清贷款,2009年,张院生在深圳唯一住房被法院拍卖偿债。自2019年5月起,他每月的退休金和高龄补贴(总计6000余元)只留下2200元最低生活保障,其余全要清偿债务。

  2021年6月7日,76岁且患有多种老年基础性疾病的张院生向深圳中院提交个人破产和解申请。之后,深圳中院裁定受理该申请,指定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案管理人。

  该所律师宗士才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张院生长期租住在深圳城中村,还曾被房东赶出过家门。管理人结合张院生的申报陈述一一走访查实,认定他没有虚假陈述。

  经管理人审查,扣除此前已经从张院生强制执行到的财产110多万元,张院生和另外两名担保人要承担的债务还有约97万元。2021年8月24日,在债权人会议上,管理人提交和解协议草案,拟定和解协议执行期为1个月,其间债务人向债权人支付约5.2万元后,剩余未清偿债务予以免除。

  此案的债权人只有一家银行。此前,宗士才多次找到债权人、平安银行总行一位分管个人不良资产核销业务的负责人沟通。宗士才告诉《中国新闻周刊》,这位负责人起初对免去张院生债务后银行面临金融监管和审计时存在不好解释的顾虑。宗士才向这位负责人解释说,虽然深圳是试点,但法院在个人破产程序中出具的民事裁定书,法律效力与企业破产的法律文书效力等同,都能经得起金融监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管审计,可以作为不良资产核销的依据。

  2021年9月22日,该行同意并通过了和解协议。同年10月8日,该案经深圳中院确认后裁定终结。同年11月,法院依法裁定免除张院生剩余未清偿债务的责任。

  平安银行深圳长城支行特殊资产管理事业部工作人员江耿明是张院生案经办人,他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张院生是一名孤寡老人,多次来过我们这里,态度很诚恳,反映他的实际困难,非常积极地面对债务,跟我们沟通。不像有些对银行避而不见、甚至持有敌对态度的‘老赖’,我们也愿意为这种债务人让步。”

  他称,现在很多银行面临企业倒闭后人去楼空的陈年旧案,所以该行对个人破产案件以及个人债务的减免都非常审慎。但他们对张院生申请个人破产的做法并不反对,还曾建议他去法院和破产署咨询。

  相较重整、和解两种破产程序,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债权人无法得到较高受偿率,也未能前期达成和解,因此,债权人的顾虑、异议也最多。

  在境内首宗个人破产清算案中,2016年,呼某经营的公司倒闭,负债480多万元。她卖掉了唯一的住房,将卖房款260万元用于还债,仍有140余万元无力偿还。

  2021年6月,她申请破产清算。法院查明,呼某目前无固定工作,每月劳务收入约5000元,而她还需赡养老人,离婚后独自抚养女儿。根据计算,在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之后,呼某每月的必要支出共计3787.5元,包括老人赡养费487.5元、女儿抚养费每月1100元以及呼某本人每月的生活支出2200元。而呼某的现有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她从事教育培训行业,月收入仅约5000元且不稳定。法院宣告呼某破产之后,将进入免责考察期,考察期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在考察期内,呼某需接受管理人和破产管理署的监督,每月申报个人收入、支出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除扣除每月必要支出外,剩余收入1000多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考察期结束后有望免除所有剩余债务。在考察期里,如果债权人、管理人、破产管理署或者社会公众发现呼某存在破产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则不予免除其剩余未清偿债务的责任,还需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呼某案破产管理人律师胡隽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因该案是境内第一起个人破产清算案,当时债权人对《条例》和个人破产制度了解不多,为此他多次与债权人沟通。

  呼某的主要债权人是国有银行。胡隽说,这笔债务对银行来说,本身就是坏账。不过,在这类案件中,国有银行的态度一般比较谨慎,有的银行不愿给予支持。

  深圳一家国有银行工作人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现在银行面临的比较大的问题是,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有合规要求,总行有内控考核管理体系。受现有管理制度约束,地方金融机构缺乏与个人债务清理配套的政策与处理权限,难以以弹性灵活的方式对个人债务展期、减免或豁免。

  不过,上述国有银行工作人员说,遇到类似案件,银行即便起诉追讨欠款且诉讼成功,后续也可能遇到执行难的问题,这笔欠款就成为一笔长期无法收回的应收未收款项,“从这个意义上,个人破产制度相当于为这类债务提供了高效、可预期的退出机制”。

  正因为债权人有着多重考量和制约,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个破案件中,如果债务人符合法定条件的所有真实信息都向债权人展示了,债权人没有充足依据反对,仅仅是不同意债务人通过破产程序清理债务,法律也会对债权人进行负面评价。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有权依法强制裁定。

  曹启选也表示,在重整案件中,法院会根据债权人会议的表决意见进行处理,但如果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债务人重整计划草案符合法定条件,即使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经债务人申请,法院也会裁定批准。

  另外,个破制度实施两年多来,金融机构在信用贷款发放审核和贷后风险控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也引发了各方关注。

  王欣新表示,实践中因银行的贷款、信用卡发放不慎,导致债务人财务混乱、债务缠身,相当于债权人对其损失也有责任。在深圳的个人破产申请中,有的债务人办理了数十张信用卡,很早就出现了逾期情况,但仍然可以“借新还旧”加大债务窟窿。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破产法庭庭长方飞潮也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一些金融机构利用自身的强势地位,不履行风控责任,把这项责任转嫁给企业股东,简单地让股东个人签字担保,感觉一个两个担保人不够,就找来五个十个担保人,而对这些人是否有偿还能力却并不清楚。

  曹启选认为,个破制度的推行,也将推动金融机构的信贷审核、风险管理等机制不断完善。

  如何防止逃废债

  2019年10月,曹启选到深圳破产法庭工作,一到任就接到组织撰写《条例》草案建议稿的任务。他听到最多的质疑声音就是“个人破产制度会不会被利用来逃废债”。

  深圳市破产管理人协会副会长杜艳芝参与了深圳市人大组织的《条例》建议稿听证会,她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有一些银行内部人士问她,《条例》实施后,逃债行为就合法化了吗?

  杜艳芝说,外界对破产程序误解太深,“如果不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的财产、收支等情况得不到公开,逃废债更容易。而一旦进入程序后,破产信息需要依法公开,反而成了避免逃废债的最有效手段”。

  《条例》施行当日,深圳中院上线个人破产综合应用“深破茧”系统,建立了深圳个人破产案件信息网,全面登记录入破产相关信息,并依法及时公开。曹启选说,让个人破产制度在阳光下运行,是对存在逃废债意图的债务人最大的压力。

  事实上,确实有申请破产的债务人被债权人“揭穿”,法院不予受理其破产申请。

  债务人柯某某在深圳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保连续满三年,其2021年申请个人破产重整。柯某某称其自2018年欠款10万余元,近5年债务利滚利严重,根据债务人提交的债权债务清册,截至其提出破产申请之日,债务人及其配偶共有债权人19家,债务合计78.8万元。

  对于柯某某的破产申请,债权人招商银行提出,债务人配偶名下有投资股票和期货的记录,2020年年初到2021年11月,股票账户转出约30万元,转入19万元,期货交易账户转出50余万元,转入60万元,最后一笔于2021年1月21日股票账户转入1000余元,但债务人未在申请书中对其或配偶的投资情况予以说明。对此,债务人配偶承认其分别于2016年、2020年开设股票及期货账户。

  根据《条例》的规定,债务人不仅要申报本人财产和财产权益,也要申报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的财产和财产权益。法院对柯某某的破产申请进行听证后,出席听证会的多数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和重整计划草案表示反对。法院经审查认为,债务人未如实陈述借款用途和去向,债务人及其配偶均未主动披露金融投资等重要事项,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最终该申请未被法院受理。

  曹启选说,管理人有权根据《条例》规定查询债务人名下的银行借款流水,从而查明债务人申报的财产等信息是否真实,“管理人可以依法查询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前半年内与债权人的财产交易情况,查询破产申请前两年内其与近亲属的财产交易情况,债务人存在个别清偿行为的,管理人依法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如果发现债务人存在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不当处分财产或财产性权益、虚构债务或承认不真实债务的,应认定该交易行为无效”。

  除了建立破产信息依法登记公开制度,为准确了解债务人的财产等状况,《条例》施行后,深圳中院、市破产管理署、市市场监管局、市司法局、市民政局等互动频繁。

  破产管理署有关负责人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深圳多个职能部门的合作,能有效打通数据壁垒,便于各部门之间的数据对接,“比如民政局掌握一些家庭收入状况,市场监管局掌握一些企业经营情况。多部门合作后,我们能更快速、精准地核查申请人填报信息的准确性,也便于防范和打击破产欺诈行为”。

  曹启选说,申请个人破产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申请人申请个人破产时要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其已按规定全面申报信息并提供材料,无不实信息、无故意瞒报、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即使债务人蒙混过关,甚至法院已裁定免除债务人未清偿债务的责任,之后不管过了多久,债权人、社会公众发现债务人有破产欺诈行为,都可以依照《条例》向法院申请撤销对债务人的免责裁定,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国新闻周刊》从深圳中院了解到,《条例》施行后,确实有债务人因存在虚假陈述等行为被法院罚款。

  债务人闫某是一名主持人,2015年投资创业,因项目失败,背负260万元债务无法清偿。2021年7月,闫某申请个人破产,同年8月30日,深圳中院裁定受理闫某的个人破产重整申请。

  管理人与闫某面谈时,其自述商演收入为每年3万元左右。此后,管理人通过梳理其银行卡、支付宝、微信等流水记录,发现闫某近两年的真实收入高于其所陈述。在证据面前,闫某不得不承认,其近两年平均商演收入为7万元。在管理人履职过程中,还发现闫某未主动向管理人报告收入。

  2021年10月12日,深圳中院作出决定书,对闫某违反《条例》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

  不过,我国目前还存在个人破产欺诈刑事责任空白的问题,而深圳特区立法不具有调整刑事法律关系的权限。李曙光指出,今后《刑法》修正时,应明确自然人破产犯罪的相关罪名,加大对逃废债的惩处力度。

  “不能急于求成”

  1986年,我国出台了《企业破产法(试行)》。杜艳芝说,其在实操中主要是针对国企。真正进入市场化破产,是从2007年施行的《企业破产法》开始的。但因其中没有提及个人破产内容,所以也被称为“半部破产法”。

  李曙光说,当时法律界就曾提出在《企业破产法》中纳入个人破产内容,但时机尚不成熟,缺少个人征信制度,金融体系不完善,而且那时很多人习惯用现金消费,查实资产比较困难。

  近年来,我国在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探索方面动作频频。

  2018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报告时,首次提议“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2019年7月,国家发改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13部门联合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202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提出试点个人破产制度,构建更加完善的市场主体进入、重整和退出机制。

  近年来,法律界对个破制度尽快在国家层面立法的呼声越来越高。这种呼声产生的一个原因是,由于《条例》仅限于特区立法,其存在法律效力问题。

  李曙光告诉《中国新闻周刊》,债务人如果没有申报深圳以外其他城市的资产,深圳的个破管理人去查证时会面临一定的阻力,“将来出台全国层面的个破法律后,这些问题才会迎刃而解”。

  支持个破制度推行的法律界人士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是修改《企业破产法》时,将个破制度作为其中一个章节列入;还有一种意见是将个人破产制度单独立法。“我支持前者,因为有部分个人负债是为企业担保产生的,联动破产能提升效率,节约成本。”杜艳芝告诉《中国新闻周刊》。

  曹启选表示,我国国情复杂,地区发展不平衡,个人破产制度实施涉及不同的利益群体,影响大,要审慎探索,不可急于求成。即便是深圳试点,也有一些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地方。

  曹启选说,从日常工作看,破产法庭和破产事务管理部门的权力边界仍不够明确,这将影响职责的落实和工作效果。比如,《条例》规定破产事务管理部门承担管理和监督管理人履职责的职责,而在具体办案中,管理人履职应受法院指导和监督,并向法院报告工作。如果破产事务管理部门认为因履行管理和监督管理人履职的需要而要求管理人在办案过程中将如何办理案件、甚至每一个环节都向其报告,这实际上会影响法院办案工作,也会导致办理破产成本增加、效率降低,还会出现泄露案件有关信息、人为干扰办案等问题。“破产裁判权与行政权相分离很重要,希望深圳能带个好头,摸索出一种便捷公正高效的办理破产模式。”

  深圳破产法庭现有11名员额法官,赵钟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从目前法庭审理的破产各类案件数量看,深圳破产法庭的审判力量比较紧张,尤其是个破作为新制度,许多事情需要深入思考,也需要在实践中不断纠偏,所以日常工作比较繁忙。

  另外,在个人破产案例中,债务人往往都已深陷债务,无力支付律师费,政府部门的援助资金方案目前尚未制定。所以,当前管理人暂无法获得报酬,律所要为此垫付一笔资金。

  而对债务人的信用修复工作机制也尚在推动中。2023年6月,深圳破产法庭公布《关于审理个人破产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其中提到,在个人破产重整案中,债务人已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且法院准许免除其未清偿债务的,经债务人申请,法院可以向征信管理部门出具诚信履约证明,推动债务人信用修复。

  不过,曹启选说,深圳试点期间,征信管理部门对个人破产信用修复的规定尚属空白。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且裁定免责后,法院仍需要推动债务人信用修复,“这项工作需要征信管理部门和债权人等方面的支持”。

  除此之外,对债务人清偿能力的评估工作也仍需大力推进。曹启选说,在重整案件中,债务人如果愿意偿还借款全部本金,重整计划草案就能较快得到债权人会议的表决通过。因此,需要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能对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进行比较准确的评估,法院受理债务人的重整申请之后,就可以快速推进重整程序,提高重整成功率。

  目前深圳中院已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债务人的重整计划草案都是清偿100%的借款本金,分期偿还债务。

  而根据上述《工作指引》,这项工作由破产事务管理部门、金融机构、审计机构、行业协会、社区工作站等第三方单位或者人员参加,评估过程中债务人应当配合,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参加。

  曹启选认为,个人破产制度的终极价值在于破产拯救。债务人在达到法定破产条件前,往往已陷入经济困境一段时间。法院只能在债务人申请破产后提供救济措施,难以事前主动去施加影响。

  所以,很多国家建立了通过破产行政职能机构主导的破产风险监测机制,并提前开展债务纾缓工作。如法国设立了独立的过渡负债委员会,该机构负责甄别困境中的债务人,记录他们的债务清偿申请,开展破产程序前的庭外债务磋商机制,促进债权人、债务人等多方共赢局面。

  目前,深圳破产事务管理署还处于试点摸索阶段,尚未开展破产风险监测和前端债务纾困工作。“这项工作在全国层面推开个人破产制度时,会更有意义。建议相关部门充分调研,积极推动改革探索。”曹启选说。

  《中国新闻周刊》2023年第3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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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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