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赔偿开始试行 配套制度亟待完善

[休闲] 时间:2024-04-26 13:28:4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37次

待解难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执行中面临的完善最大困难可能是鉴定评估。有关专家认为,环境损害赔偿方面,损害试行长期累积的赔偿配套污染、涉及多家企业的开始污染,很难评估。制度

  待解难题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执行中面临的亟待最大困难可能是鉴定评估。有关专家认为,完善损害赔偿方面,环境长期累积的污染、涉及多家企业的污染,很难评估。

  中国小康网独家专稿 记者郭煦 近日,备受社会关注的江苏省人民政府诉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安徽海德公司向原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等费用5482.85万元。省级人民政府为诉讼主体起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这在全国还是首例。

  法院判决书显示,海德公司营销部经理杨峰于2014年5月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02.44吨废碱液,交给没有处置危废物资质的李宏生等人,孙志才、丁卫东等人先后分多次将废碱液排入长江和新通扬运河,严重污染环境,导致靖江和兴化市城区饮用水源中断取水。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靖江、兴化市区及周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停水几十个小时,严重威胁了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特别严重的是,这次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在长江休渔期。被告违法处置废碱液也给长江水环境、鱼类资源、生态服务功能造成了巨大损失。海德公司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交给没有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应视为在防范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损害上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与环境污染损失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对由此产生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在江苏泰州这次环境污染事件中,杨峰以及一些往江河里偷排废碱液的违法犯罪人员和两个不法企业参与其中,早在2015年11月17日,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已经对犯污染环境罪的19名被告人和2个被告企业做出刑事判决。

  《小康》记者了解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积极推动环境资源案件归口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由专门审判机构或者专业审判团队审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合力,通过专业化的环境资源审判落实最严格的源头保护、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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