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女儿“赚”拆迁房 村书记一审判11年

[娱乐] 时间:2024-04-26 13:21:2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29次

新京报讯 (记者王巍)利用村里遭受泥石流灾害后,赚政府出钱搬迁、为女盖房的儿拆机会,延庆县永宁镇偏坡峪村原党支部书记钱某,迁房将不应享受政策的村书两个女儿作为搬迁户上报,骗取搬迁补助资金用于支付搬迁安置房费用。记审日前,判年延庆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赚钱某贪污12余万元拆迁款,为女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儿拆

2008年起,迁房北京市对泥石流高发村落村民实施搬迁,村书延庆县永宁镇偏坡峪村也在其中。记审

延庆检察院指控,判年时任偏坡峪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的赚钱某,为使不符合搬迁补助政策条件的大女儿、二女儿两家享受搬迁政策补助,利用协助永宁镇政府实施整体搬迁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10年擅自以村委会的名义将大女儿一家四口、二女儿一家三口作为搬迁户上报至永宁镇人民政府,分别骗取搬迁补助资金8.2万元和6.9万元。上述款项均通过永宁镇人民政府拨付到偏坡峪村,其中8.2万元用于支付钱某大女儿家从该村分得的新建搬迁安置房的费用。

此外,钱某还利用职务便利,将村集体用公款4万元购买的本村小学房屋院落,作为搬迁安置房分配给二女儿家居住使用。钱某归案后,其家人代为退赔8.2万元赃款。

钱某受审时否认指控,称自己并不了解按照搬迁政策,必须有户口才能获得搬迁补助资金和安置房。其辩护人则提出,钱某无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目的,也没将搬迁补助款据为己有,不构成贪污罪,且指控金额的事实有误。

法院判决认为,钱某作为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利用协助政府从事户籍工作及从事搬迁等行政管理的职务便利,骗取占有公共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钱某为大女儿利用8.2万元搬迁补助款建了新房,用4万元搬迁补助款收回小学校并已实际使用,贪污数额应认定为12.2万元,以贪污罪一审判处钱某有期徒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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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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