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拿走他人手机并将其支付宝账户资金转为己有构成何罪

[知识] 时间:2024-04-27 02:59:1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43次

资料图片来源:新华社

  案情:2017年12月26日凌晨1时左右,注意支付罪黎某通过手机聊天软件加了被害人雅芳(化名)为好友并开始聊天。拿走同日8时许,人手黎某依约来到雅芳的机并将其金转住处,闲聊一段时间后,宝账黎某邀请雅芳出去看电影。户资10时30分许,为己黎某与雅芳来到电影院。有构在观看电影过程中,成何黎某谎称要录歌向雅芳借用手机,注意支付罪雅芳将自己的拿走手机(后经鉴定价值6388元)解锁后交给黎某,黎某拿到手机后离开包房。人手雅芳在包房内观看电影过程中睡着,机并将其金转黎某借机将雅芳手机拿走逃离现场。宝账

  因黎某在雅芳使用手机过程中看到手机开机密码并记下来,户资黎某将手机解锁,并将自己的指纹录入到手机解锁和雅芳支付宝系统中。随后,黎某通过微信联系一名网名叫“雷驰科技”的人,黎某通过接收“雷驰科技”发来的二维码将雅芳支付宝账户蚂蚁花呗内的4931.44元转走。接着,黎某利用雅芳手机上支付宝App,通过中介“某某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其女友何某支付宝账户、其朋友张某支付宝账户,将雅芳支付宝内的资金2.4万元转至其支付宝、微信账号或者其掌握使用的女友何某支付宝、微信账号。黎某从被害人雅芳的支付宝余额宝账户、蚂蚁花呗账户共转走2.8万余元,用于偿还个人网络贷款及个人挥霍。

  分歧意见及评析:关于本案的定性,有人认为,被害人雅芳自愿将手机交付给犯罪嫌疑人黎某使用,黎某在使用过程中将其手机支付宝账户现金转走、冒用他人支付宝蚂蚁花呗套现,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涉嫌诈骗罪。对此,笔者认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电影院以借用手机之名盗窃他人手机,之后通过偷记密码,将他人手机支付宝账户2.4万元转走、套取蚂蚁花呗账户现金4931.3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涉嫌盗窃罪。

  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首先,嫌疑人未对被害人进行虚假表示。本案嫌疑人黎某与被害人雅芳是网友关系,相约一起看电影,嫌疑人利用被害人开机时数字解锁的机会偷记了被害人的开机密码,恰好该开机密码也是支付宝账户密码,故嫌疑人并非通过欺骗方式获取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密码,而且嫌疑人虽获取了被害人的支付宝密码并不等于已经实际占有了被害人支付宝中的款项。其次,嫌疑人未向蚂蚁花呗服务提供商进行虚假表示。蚂蚁花呗系阿里集团的蚂蚁金服推出的网络支付服务,类似于当今的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的小额贷款,虽然嫌疑人冒名使用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蚂蚁花呗套现的行为看似具有一定的欺骗性,但被害人账户中的蚂蚁花呗消费额度是蚂蚁花呗微贷根据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的网购综合情况而提供的网购信贷额度。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信息都是真实的,也是支付宝公司所认可的。嫌疑人并未同时实施需重新审核发还贷款的欺骗行为来骗取蚂蚁花呗服务提供商支付货款而获取利益,套现的最终受害人是支付宝账户所有人。支付宝公司作为一个第三方支付平台,完全是按照支付系统正常的程序来操作。可见,无论是被害人,还是支付宝公司都没有基于自愿的意思而将财产交付给嫌疑人,而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就在于犯罪行为的欺骗性和交付财物的自愿性,故本案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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