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公布一批“以案释法”典型案例,详情→

[时尚] 时间:2024-04-26 13:17:0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24次

原标题:海口公布一批“以案释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详情→

新海南客户端、详情→南海网、海口南国都市报11月9日消息(记者 蒙健)近日,公布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2021年至今查办的批典案件中,选取发生在本辖区内影响较大、型案社会关注度高,以案释法与群众关系密切,详情→具有一定普遍性、海口代表性和教育意义的公布案例予以公布,据此引导市场经营主体依法经营,批典增强消费者维权意识,型案全力守护民生领域市场安全。以案释法

案例一、详情→涉嫌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海口美兰某烟酒商行被罚款7.5万元

今年3月13日,海口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依法对位于海口市桂林洋农场兴洋大道某小区的海口美兰某烟酒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商行涉嫌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无法提供商标注册证、授权委托书及合法的进货渠道,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工作人员辨认,上述产品非其公司生产。

该商行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依法对该商行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贵州茅台酒”6瓶,罚款75100元。

案例二:未按食品安全标准经营食品 海口美兰某餐饮店被警告

今年6月24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口市美兰区桂林洋农场海口经济学院南洋小街的海口美兰某餐饮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蚊、蝇的设施设备,“三防”设施不到位,海口美兰某餐饮店在不完全具备经营相适应的防尘、防蝇、防虫设施设备下经营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海口美兰某餐饮店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桂林洋分局对该餐饮店给予警告。

案例三、经营无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食品 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被罚款1万元

今年3月22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接到有关线索反映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存在销售无中文标签“品質向上剤(特丽素)”的行为。经查,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从2021年1月开始通过多家电商平台购买了21包(1kg/包)无中文标签的食品添加剂——品質向上剤(特丽素)用于销售,货值金额共计775元,案发时已全部售出。

海南某贸易有限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775元,罚款10000元。

案例四、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煎炸油煎炸食品 海口龙华某饭店被罚8000元

2021年11月1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收到海口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报告》。该《检验报告》的内容显示,海口龙华某饭店使用加工日期为2021-10-25批次的煎炸过程用油经抽样检验,极性组分项目不符合GB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海口龙华某饭店上述行为违反了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责令该饭店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8000元。

案例五、擅自使用与他人有影响的商品名称相同的标识 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被罚两万元

今年6月7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接到举报反映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在网络平台注册的店铺,将部分不是注册商标注册人生产的吡诺克辛钠滴眼液产品名称中标注其注册商标“白内停”进行销售。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通过电商平台的销售情况进行检查,固定其网页信息,收集相关证据材料,确定其违法事实。

海南某药业有限公司在销售吡诺克辛钠滴眼液时使用“吡诺克辛钠滴眼液(白内停)”名称,引人误认为是“白内停”牌吡诺克辛钠滴眼液,其行为违反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责令该公司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冰墩墩”吉祥物 海南某贸易公司被罚款两万元

今年2月2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海南某贸易公司在具有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冰墩墩”吉祥物上标注其公司店铺名称,用于赠送进店顾客,执法人员依法扣押以上侵权物品,并立案调查。

经查,海南某贸易公司于2022年2月26日从微信微商购入“冰墩墩”吉祥物,经营额为234元。该公司在“冰墩墩”吉祥物上标注其店铺名称,并将其赠送给进店顾客用于广告宣传的行为,违反《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规定,属于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依据该法第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没收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冰墩墩”吉祥物18个,罚款20000元。

案例七、使用未经检验叉车 海口某物流有限公司被罚款三万元

2021年12月8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海口某物流有限公司正在使用叉车卸货,叉车未悬挂场(厂)内机动车辆车牌,该公司现场未能提供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叉车的报告,未能提供叉车注册使用登记证,叉车司机未能提供操作证。当事人作为叉车的管理方和使用人,未履行职责,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叉车)。

该公司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分局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叉车,并处罚款30000元。

案例八、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某超市被罚款2000元

2021年12月8日,美兰国际机场分局执法人员对某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垃圾桶使用的垃圾袋涉嫌是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现场有16个,经送海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结果为:主要成分为聚乙烯(PE)。

该超市使用的垃圾袋主要成分为聚乙烯(PE),是《海南经济特区禁止生产销售使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名录(第一批)》内的产品,属于含有非生物降解高分子材料的一次性袋类,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美兰国际机场分局责令该超市停止使用含有聚乙烯(PE)成分的塑料袋,并没收塑料袋16个,罚款2000元。

案例九、揭阳市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运输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

今年1月22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对揭阳市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从广东省揭阳市运输《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禁止名录内的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PE塑料购物袋)到海南海口。

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据《海南经济特区禁止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制品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责令该公司改正,并罚款100000元,没收涉案的905件共计14吨一次性不可降解塑料袋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海南某天然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被罚8万元

2021年11月5日,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海南某天然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23-2021《气瓶安全技术规程》9.1及《 GB 24162-2009汽车用压缩天然气金属内胆纤维环缠绕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标准》《GB/T13004—2016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的要求,开展特种设备特种气瓶定期检验业务。

海南某天然气汽车检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管局高新区分局依法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80000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罚款6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购进、使用不合格医疗器械 海口某医疗美容公司被罚款

2021年11月5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口某医疗美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在皮肤诊疗室内发现无中文标签的“thermage FLX”仪器一台,经查,该台仪器为医疗器械“热玛吉”仪器,是当事人其中一名股东的朋友仪器折旧处理时转让给当事人的,无法提供该仪器的资质材料和合格证明文件和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以运费的形式支付1000元。

该公司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规定,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无合格证明文件医疗器械1台,配件2个,罚款3.5万元。

案例十二、销售虚假产地虚假生产日期肉类 海南某贸易公司被罚款189万元

2021年7月,海口市市场监管局接到海南某贸易公司涉嫌违法的举报线索。经查,2020年以来,海南某贸易公司从省内外多地购进国产牛肉原料及进口冻牛肉原料,经切割、称重、分装加工成盒装牛肉,通过线上线下多渠道批发零售。加工的盒装牛肉不同程度存在标签产地与实际产地不符、标注生产日期与实际生产日期不符的违法情形。该公司还存在分装销售进口冻肉类产品未在包装上保留原产品全部信息、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业务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及销售记录制度等违法行为。

海南某贸易公司加工标注虚假产地、虚假生产日期,分装销售进口食用农产品,未在包装上保留原进口食用农产品全部信息以及未按规定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分别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217591.15元,罚款1890000元。(蒙健)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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