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采矿 判刑+退赔+修复 长清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休闲] 时间:2024-04-29 11:19:4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96次

       本报8月14日讯 在首个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非法非法附带8月14日,采矿长清采矿长清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判刑判起

       经审理查明,退赔2016年12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修复刑事石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区人情况下,私自租赁挖掘机等机械设备非法开采建筑石料用灰岩,民法民事并对外销售。院宣经鉴定,公益石某开采动用灰岩资源量2万余立方米,诉讼合计6.9万吨,非法非法附带每吨价值16元,采矿长清采矿共计非法采矿价值110余万元。判刑判起

       法院认为,退赔被告人石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修复刑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石某非法采矿,致使原有植被破坏、岩体破损裸露、水土流失,破坏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损害社会公众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长清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石某以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责令石某退赔非法采矿造成的矿产损失110余万元;责令石某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否则应承担环境修复费用40余万元。

       矿产资源是在漫长地质年代中形成的不可再生的富集物,是山水林田湖草沙生命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物质基础和国家的宝贵财富。非法采矿不仅会导致矿产资源的损失,还会进一步破坏原有的地质环境,引发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影响生态环境,甚至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长清区人民法院注重贯彻落实民法典绿色原则及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依据被告人获得的经济利益、造成经济损失、环境修复费用等事实要素确定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赔偿责任。以司法的强制力保障生态修复方案履行,并且确定了科学、准确的修复费用金额作为替代方案,保障了环境修复义务的可操作性,最大化地救济和保护受损害的社会公共利益。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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