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作间环境脏、乱、差,食品原料就地存放,张家口市宣化区一餐饮店被罚

[焦点] 时间:2024-01-23 18:57:4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43次

    河北张家口市宣化区政府网近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操作餐饮宣化区一餐饮店操作间环境脏、间环境脏家口乱、乱差差,食品市宣食品原料摆放杂乱且逾期仍未改正,原料被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1000元的地存店被行政处罚。处罚决定书内容摘要如下:案件来源及调查经过:2023年5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发现该店操作间环境脏、放张罚乱、化区差,操作餐饮食品原料就地存放,间环境脏家口摆放杂乱,乱差盛放餐厨废弃物的食品市宣垃圾桶没有密闭,经营场所和生活区区分不明显。原料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地存店被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活动并于2023年5月18日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放张罚2023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整改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2023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提请主管局长批准立案,并于当日经主管局长同意立案;本案于2023年5月19日由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023年5月19日调查终结。该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本案由贺生杰、王仲明(执法证号:03071530163、执法证号:03071530155)立案调查承办。案件事实:经查,当事人的操作间环境脏、乱、差,食品原料就地存放,摆放杂乱,盛放餐厨废弃物的垃圾桶没有密闭,经营场所和生活区区分不明显。检查当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当事人逾期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对以上违法行为予以认可。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负责人身份信息;2、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信息;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现场检查情况;4、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过程事实情况;5、现场拍摄照片打印件1份,证明现场环境不清洁情况。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真实有效。行政处罚告知情况,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意见,复核以及采纳情况和理由:我局于2023年5月30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案件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本局认为,本案是食品加工场所不清洁案,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定性,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处罚。自由裁量的事实和理由: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案无从轻及从重情节,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项:“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五)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的规定,依据《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五十三条:“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登记证、注销备案卡。”的规定,参照《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关于《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一般处罚的内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8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决定处罚如下:罚款一千元整。潇湘晨报综合爆料、维权通道:应用市场下载“晨视频”客户端,搜索“帮忙”一键直达“晨意帮忙”平台;或拨打热线0731-85571188。政企内容服务专席19176699651。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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