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长在幼儿园活动中受伤,幼儿园该不该赔?长春双阳法院这样判

[热点] 时间:2024-05-01 12:29:11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09次

原标题:家长在幼儿园活动中受伤,家长幼儿园该不该赔?长春双阳法院这样判

近日,幼儿园活幼儿园该阳法院样双阳法院民事庭赵颖辉法官成功调解一起健康权纠纷,动中双方握手言和并当场履行赔偿款7万元。受伤

基本案情

原告高某的不该儿子就读于被告幼儿园,2021年7月幼儿园组织户外亲子活动,赔长判高某与儿子参加“翻山越岭”游戏时,春双不慎跌倒,家长导致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幼儿园活幼儿园该阳法院样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动中高某认为幼儿园对其受伤负有一定的受伤责任,要求幼儿园予以赔偿。不该出院后高某因赔偿问题与幼儿园协商不成,赔长判故诉至法院,春双请求赔偿其各项损失28万余元。家长幼儿园辩称,组织亲子活动是为了促进亲子关系的和谐,在活动中幼儿园已经尽到安全提示的义务,系高某自身体型偏胖不听劝阻,坚持参加该活动导致摔伤,幼儿园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在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能够证明幼儿园系亲子活动的主办方,作为群众集体性活动的组织者暨事发时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应对活动中存在的风险合理的采取预防性措施,并在活动中派员进行现场管理,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减轻损害发生,如设立警示牌、配备必要的安全保障设备、对硬化地面铺设缓冲设施等。因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与其责任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是,在特定的服务场所,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应当得到保障,义务人应当对这种人身和财产安全履行相应的积极作为或者消极的不作为义务。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郭雍皓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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