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即将实施 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探索] 时间:2024-04-29 07:08:4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35次

原标题:海口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即将实施 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新海南客户端、海口南海网、城乡南国都市报5月12日消息(记者 韩星)近日,低收海口市民政局牵头制定了《海口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庭专从即日起至5月2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项救《实施意见》中对城乡低收入家庭的助即征求认定标准、认定程序进行了明确。将实《实施意见》指出,施现社将建立政府领导、海口民政部门牵头、城乡有关部门配合、低收社会力量参与的庭专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联动机制。

《实施意见》中规定,项救纳入城乡低收入认定范围的助即征求家庭,家庭成员均应具有本市户籍,将实家庭人均月收入应处于本市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至1.5倍之间(含1.5倍),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不超过本市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6倍,家庭拥有的实物财产中,房产购买或自建时限应在两年以上,家庭人均建筑面积应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本市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倍;机动车辆、农机器械、家具家电和种植养殖等实物类财产价值(按照购置发票计税金额 及市场均价认定)应在家庭人均5万元以内。经区政府扶贫部门确定的建档立卡边缘户,可直接认定为低收入家庭。

《实施意见》中提到,有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明显高于当地居民平均水平的;义务教育阶段择校支付高额学费的;自费出国留学的;不依法承担赡养、抚养和扶养义务的;为获取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故意拆分户口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以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的,不予认定为城乡低收入家庭。

《实施意见》指出,对于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的,区级民政部门要取消当年度城乡低收入家庭认定资格并追回领取的救助金,将申请人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并对失信人进行联合惩戒。

《实施意见》鼓励和支持社会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爱心人士捐助救助资金和物资,用于专项救助事业。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强化工作能力,探索建立社会力量参与专项救助的机制和渠道,提供专项救助项目、需求信息,为社会力量参与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社会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提交意见或建议。联系部门及方式:海口市民政局,联系人:林仍,联系电话:0898-68615237。

>>>点击查看《海口市城乡低收入家庭专项救助工作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韩星)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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