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惩不贷!怒江处理多起瞒报、谎报、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事件,对2人处以行政拘留

[百科] 时间:2024-05-04 02:09:0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62次

  原标题:严惩不贷!严惩疫情怒江处理多起瞒报、不贷谎报、怒江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事件,处理处行对2人处以行政拘留

 

  当前,多起对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瞒报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任务十分艰巨,全国人民同心协力投身疫情防控工作。谎报在这期间,配合也有一些人心存侥幸,防控不配合政府工作,工作在违法的事件边缘试探。在此提醒全州广大人民群众,政拘在疫情防控期间,严惩疫情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贷不能逾越法律红线!怒江

  2人因刻意隐瞒途经武汉返乡行程,被公安机关依法处罚

  2月3日,泸水市公安局古登边境派出所联合古登乡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指挥部依法处置了一起隐瞒途经武汉返乡事实的违法行为,现已对当事人依法行政处罚并强制隔离收治。

  经公安机关调查,赵某某和李某某于1月23日从南京坐动车途经武汉到昆明,后又乘车于1月24日到怒江古登乡探访亲戚,在各级疫情工作指挥部发布疫情公告后,二人拒不执行泸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重点地区人员需向社区(村)登记备案和居家隔离的要求。在工作人员上门走访摸排登记时故意隐瞒途经武汉火车站停留3小时和多次与火车站周边群众密切接触的事实。

  赵某某和李某某在全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关键时期,因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和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分别给予赵某某和李某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行政罚款一百元的处罚,行政拘留暂缓执行,待收治隔离观察无病情后执行。

  提示

  民警提示:

  如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且向工作人员隐瞒事实、恶意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为了自己和他人的身体健康,请主动执行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

  病毒害人,但隐瞒甚至谎报疫情带来的危害,更严重!

  这样的教训,让人痛心,更让人愤怒!

  瞒报、谎报疫情,不但延误治疗、增加密切接触亲友的感染风险,更让全力救治患者的医护人员暴露在危险之中!

  本是病毒的受害者,却也成为了疫情的加害人。一人侥幸,大家遭殃,损人不利己,

  还触犯了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

  疫情是魔鬼,我们不能让魔鬼藏匿。战胜疫情,就是与病魔较量的终极目标。

  消灭患者体内隐匿的“病魔”,需要科学的医疗办法,

  而消灭瞒报、谎报疫情者的“心魔”,则需要强有力的法律手段!

  对于那些刻意瞒报、谎报疫情者,严惩不贷!

  贡山一男子在疫情防控执勤点强行冲卡,结果…

  当前正处于全国上下众志成城抗击疫情

  然而,就在当前这个关键时期

  仍有一些人不配合检查甚至强行冲卡、顶风违法

  2020年2月1日20时24分,云南省怒江州贡山县普拉底乡腊咱村委会安建组村民余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G219线由南向北行驶至G219线6835公里加900米到达贡山县联合疫情防控执勤点时,不配合检查登记,不听从现场民警劝导和指挥,强行冲卡被县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控制,并交由交警大队处理。

  经民警进一步检查和通过核查发现,当事人余某存在多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其涉嫌机动车驾驶人不服从交警指挥、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随车携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时驾驶人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多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余某驾驶的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现场依法暂扣,对其涉嫌多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将面临驾驶证共扣27分,罚款1000元,并处15天以下拘留的行政处罚。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贡山警方提示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违反疫情防控禁令,兰坪境内9人被查处!

  2020年2月1日兰坪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在联合兰坪县卫计局进行疫情防控排查过程中,及时查处四人违反疫情防控禁令,并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在上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有力领导下,兰坪县公安局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社会责任心投入疫情防控工作当中,与县直各部门积极配合,努力维护了辖区的疫情防控工作。2月1日19时55分许,兰坪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在联合卫计局进行疫情防控排查过程中,查获:

  陈某光(男,50岁,湖南省双峰县锁石镇人)

  高某聪(男,44岁,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珠街街道庄家屯社人)

  孙某莲(女、49岁、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八寨镇人)

  孙某连(女,49岁,湖南省双峰县甘棠镇人)

  四人于1月31日驾驶云HAC198和云AB2K11车辆路过“81疫情防控检查站”时,将车辆停在疫情检查站外,在未按规定接受疫情防控检查的情况下,步行进入兰坪县境内,并到达兰坪县城区沧江路159-1号301室,被兰坪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和兰坪县卫计局联合工作中查获,四人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兰坪县公安局城区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违法嫌疑人陈某光、高某聪、孙某莲、孙某连四人以违法政府疫情防控禁令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并移交兰坪县卫计局对四人指定隔离观察十四日。

  案件一:

  廖某彬(男,60岁,四川省屏山县人)、杨某会(女,60岁,四川省屏山县人)两人系属夫妻关系,2020年2月1日两人乘坐飞机自四川省宜宾市五粮液机场飞往云南省丽江市机场,2月2日搭乘私家车来至兰坪县通甸镇八十一社区,下车后两人意欲步行至兰坪县城,当天10时许在途经八十一检查站时被现场检查的工作人员拦下进行检查,经核实两人不符合《兰坪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一级响应措施的通告》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场工作人员对两人予以劝返处理,两人离开检查站后不听从劝返,私自走山路经水俸村委会绕行欲前往兰坪县城,当天16时许在途经水俸村委会疫情检查点时被现场工作人员截获,后由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决定的廖某彬、杨某会行政处罚,责令二人到指定地点隔离观察十四日。

  案件二:

  2月3日下午,兰坪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民警在辖区例行疫情防控巡查过程中,在德胜河口疫情临时检查站附近山林里发现三名形迹可疑人员,经民警及医护人员现场问询得知:余某武(男,61岁,云南省维西县人)、余某军(男,34岁,云南省维西县人)、和某龙(男,21岁,云南省维西县人)三人于2月3日上午从大理附属医院返回途中,经过八十一疫情防控检查站时,未按规定接受疫情防控检查,私自走山路绕道步行进入兰坪境内,并徒步到达河西乡德胜河口。经查,余某武、余某军、和某龙三人对其违反政府疫情防控禁令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兰坪县公安局河西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违法行为人余某武、余某军、和某龙三人分别作出行政处罚,因河西乡未具备隔离观察条件,现已将三人移交维西县卫生机构进行隔离观察。

  疫情当前,警民一心,众志成城

  任何干扰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

  必将受到严厉打击

  请大家自觉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主动配合各级防疫检测工作人员开展检测工作。

  对于任何违法犯罪行为,

  警方将依法严厉查处,

  绝不姑息!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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