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法官在整个执行程序中要追求最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知识] 时间:2024-04-28 23:28:3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01次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 图片来源:新华网

  中国小康网北京3月12日电(《小康》杂志、最高专职追求最好小康全媒体记者 张志 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副部级专职委员刘贵祥出席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记者会,人民就记者关切的法院热点问题,接受采访。审判

  被问到如何处理善意的委员委执行与加大执行力度之间的矛盾时,刘贵祥表示,副会效“对于执行工作来说,部级这是刘贵律效个更高层次、更高境界需要把握的祥法行程序中问题。这实际上是官整个执果社果怎么在执行过程中把加大执行力度和文明执行、善意执行、最高专职追求最好追求一个最好的人民社会效果有机结合的问题。”

  一方面,法院对于“老赖”,审判绝不能手软,委员委也绝不姑息。这关系到整个社会诚信的基本的要求、基本的道德风尚。另外一方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往往遇到善意的执行与加大执行力度之间矛盾的情况。一个企业有技术力量,有相当强的技术工人,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但是由于市场等各种因素,一时出现了资金链断裂,出现债务危机。往往见到的景象是,各地法院和有关司法部门蜂拥而至,纷纷采取查封等手段,导致企业破产。

  对此,刘贵祥认为执行人员要有比较高的综合素养,要有比较高的把握政策界限的能力和水平,要从意识上要树立公权力的所谓审慎性和谦抑性,审时度势进行把握。刘贵祥表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尽可能采取执行和解的办法,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当事人现在可以通过保险,对保全措施进行担保,成本比较低。提供类似的担保,然后拿出还款计划,度过一时的债务危机,可以让整个企业能够活下来,又能促进就业、保住就业,促进经济发展。

  第二,要有效利用执行和破产制度的衔接,我国有企业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制度。刘贵祥表示,一个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申请破产重整,而且能够得到债权人和有关股东的一致意愿的情况下,法院进入到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的程序,整个执行程序会中止下来,进行新的债务组合和对企业的拯救。所以,破产重整和破产和解是治病救人,是拯救这个企业,因此有的国家把破产法叫作“企业更生法”。刘贵祥强调,实际上有时候重整和和解是解决债务危机的一个好办法。

  第三,对法院来说,在采取查封、控制措施的时候,一定要有限度,要把握好界限。最高法院有明确的要求:绝不能明显超标的查封;能够活封的不要死封。如果有多种财产形式,只能采取最经济的、对生产经营影响最小的执行方式去采取处置措施。此外,不能把民事纠纷当作刑事犯罪去处置。在保护民营企业的一系列措施上,均有明确规定。

  刘贵祥指出,法官要有一个很强的理念,做充分的考量,追求最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综合)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