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取消汽车轮胎等四产品消费税

[知识] 时间:2024-05-05 21:41:2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32次

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财政车轮产品通知

财税﹝2014﹞93号

各省、自治区、消汽消费直辖市、财政车轮产品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消汽消费国家税务局,财政车轮产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消汽消费现将消费税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财政车轮产品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消汽消费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财政车轮产品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二、消汽消费取消汽车轮胎税目。财政车轮产品

三、消汽消费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财政车轮产品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消汽消费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财政车轮产品

四、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1月25日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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