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行政诉讼受案条件 减少干预可能性

[百科] 时间:2024-04-27 15:00:5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55次

  最高人民法院7日上午举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最高政诉解释新闻发布会,最高法院党组副书记、法明副院长江必新表示,确行之所以明确规定受案的讼受少干条件,条件越明确,案条立案的最高政诉人员操控的空间就越少,干预的法明可能性也就越少。

  有记者问:这次司法解释的确行82条说了有当事人用恶意串通的诉讼方式侵害公共利益,也提出了一些针对性的讼受少干规定,请问此次司法解释对保障诉权和规制滥诉作出怎样一个兼顾性的案条规定?

  江必新回应称,这个问题在立案登记制以后,最高政诉一方面行政诉讼要坚决的法明解决“立案难”的问题,因为对于中国来说,确行民不愿意告官,讼受少干民不与官斗,案条不愿意打行政官司折射了几千年的传统,即使到现在人民群众还是不太愿意告,而且行政机关不愿意当被告这样一个思想,尽管最近一些年来通过法治政府的建设,推行依法行政大有好转,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接受行政诉讼的监督的情况越来越好,但仍然有行政诉讼告状难的问题。请大家注意推行立案登记制以后行政诉讼告状难的问题是“基本解决”,不是“完全解决”,所以我们在解决滥诉和告状难的问题的指导思想上,仍然是把解决“告状难”放在重要的位置和首要位置,这是我们的基本目标。

  江必新称,我们之所以明确规定受案的条件,条件越明确,立案的人员操控的空间就越少,干预的可能性也就越少,非常清楚,你一干预就违法,你不立案就违法,所以为什么我们花了很大的篇幅在明确规定立案条件,条件越清楚,越好操作,越不容易被滥用,也没有滥用立案权的空间。所以我们第一是尽可能明确立案条件。

  第二,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刻意对立案人员、法院负责立案的人员赋予和明确了更多的义务和职责。一是在立案的时候必须一次性的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和立案条件,不是今天拿来一个材料说不行回去,明天拿来说还缺另外一个材料,使得当事人反复的跑,规定必须一次性告知。二是在接受材料的时候,必须要给当事人开具接收材料的收据,多少证据、多少份材料都必须有收据。

(责任编辑: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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