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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依法整治“假科普”

[知识] 时间:2024-04-29 08:10:2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76次

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文|张斌

  面对各种各样的假科普“假科普”,仅仅在“泛滥”之后再请专家来澄清是评论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依法对制作、整治传播的假科普相关平台、人员予以严厉打击和严肃惩处。评论此外,依法我们更要从源头上把好科普知识的整治供给关。

  随着互联网的假科普不断发展,在微信、评论微博、依法抖音、整治快手等社交媒体上,假科普似乎掀起了一股“人人做科普,评论科普为人人”的依法热潮,但细看深究一番后,便不难发现问题,这些科普内容不仅水平参差不齐,而且其中还有很多“假科普”在进行着病毒式的传播,尤其是关乎到老百姓生命安全的健康科普知识,更是“假科普”泛滥的重灾区。

  比如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曾有一段“口罩上有一类致癌物”的视频被广泛传播,引发了网民担忧。视频中,一名身穿白大褂的人员拆开口罩包装进行了“环氧乙烷”检测,然后称这种残留物是“一类致癌物”,告诉人们在使用口罩前要先抖一抖,将“致癌物质”散发之后再佩戴。不久后,便有疾控、化工专家辟谣称,民用口罩常规不会用环氧乙烷消毒灭菌,即使生产无菌医用口罩的绝大部分企业选择环氧乙烷灭菌设备,按要求也必须采用经验证合格的解析工艺,残留检测合格才能销售,并按医疗器械管理注册备案;只要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口罩,拆开就能戴,若是在使用前“抖一抖”,反而有可能导致口罩污染。

  再比如“假科普”营销,近年来也很常见,这类营销抓住了消费者的“健康焦虑”,采取的是先散布“科学流言”、再通过精准推销刺激消费者购买的套路。不久前,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针对云南天外天天然饮料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碱性水具有治疗功效的误导宣传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表明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但就其广告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依据《广告法》对涉事企业作出了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整改,同时对违法宣传产品进行下架召回。经查,该公司通过多种媒介渠道,以直接或者间接的宣传方式暗示其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其实早在2010年,央视“3·15”晚会就针对碱性水骗局进行过澄清,但十多年后,竟然仍有商家打着碱性水可以祛病强身的幌子牟取暴利,不得不令我们深思。

  面对各种各样的“假科普”,仅仅在“泛滥”之后再请专家来澄清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有关部门及时“出手”,对制作、传播的相关平台、人员予以严厉打击和严肃惩处。此外,我们更要从源头上把好科普知识的供给关,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质量的科普服务。

  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中央宣传部、中央网信办、科技部等多部委联合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的指导意见》,着力从健康科普信息的发布、传播和监管、社会监督等多个环节发力,遏制虚假健康信息,净化健康科普知识传播环境,同时要求建立健全全媒体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机制,增加全社会健康科普知识高质量供给,推进健康科普服务高质量发展。而在2020年2月,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办公室还组建了国家健康科普专家库,来自健康教育、公共卫生、临床医学、运动营养、中医药等30余个领域的1000多名专家成为了首批成员。这些举措,对于健康科普知识的传播无疑都会起到助力的作用。

  健康科普知识只是科普知识体系中的一部分,科普知识涵盖了科学领域的各个方面,其范围的广泛性也奠定了科普知识的重要意义和影响。面对“假科普”,以上围绕着传播健康科普知识而推出的具体举措都值得参考借鉴。

  20年前的6月29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通过、施行,该法在第一章总则的第四条中指出,“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发展科普事业是国家的长期任务。”的的确确,发展科普事业任重而道远,这是一项非常具有社会性的事业,只有各部门通力合作、社会各界广泛参与,我国的科普事业才能迈上新的台阶。

  (作者系自由撰稿人)

(《小康》·中国小康网 独家专稿)

  本文刊登于《小康》2022年6月下旬刊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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