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4亿元尚未转股!苏银转债即将告别历史舞台 投资者应该如何操作?

[探索] 时间:2024-04-28 05:02:00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99次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四年来首只触发强赎的亿元银行转债即将告别历史舞台。

  江苏银行公告显示,尚未苏10月16日为苏银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转股转债10月19日为苏银转债最后一个转股日,告别该何10月19日收盘后,历史剩余未转股的舞台苏银转债将以102.110元/张的价格被赎回。本次提前赎回完成后,投资“苏银转债”将自2023年10月20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摘牌。操作

  截至10月16日收盘,亿元苏银转债报收130.499元/张,尚未苏赎回价格为102.110元/张,转股转债这意味着今天没有及时交易,告别该何且在最后转股日之前没有转股的历史投资者可能面临约20%的损失。

  根据监管要求,舞台可转债发行公司都会在最后交易日前反复提示强赎情况,投资但从实际运行来看,总是有资金在末日前忘记操作而出现折损,白白错过确定性的盈利。例如,江苏银行已经发布了十五次关于实施“苏银转债”赎回暨摘牌的提示性公告,然而,Wind数据显示,苏银转债最新的未转股余额为4.04亿元,未转股比例为2.02%。

  应该如何操作?

  所谓的可转债强赎,通常是直接写明在可转债发行公告里面的一项条款。简单来说就是用面值+利息的价格赎回可转债。那么,如果相关上市公司已经发布了强制赎回公告,投资者最好在最后期限前转股或者直接卖掉所持有的可转债,否则可能面临较大折损,只能获得本金加约定好的微薄利息。

  此前江苏银行公告,自2023年7月28日至2023年9月4日期间,江苏银行股票已满足连续30个交易日中有15个交易日收盘价不低于“苏银转债”当期转股价格 5.48 元/股的 130%(含 130%)(即 7.12 元/股),已触发“苏银转债”有条件赎回条款。该行决定行使可转债的提前赎回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苏银转债”全部赎回。

  江苏银行多次提醒投资者,投资者所持可转债除在规定时限内通过二级市场继续交易或按照 5.48 元/股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外,仅能选择以 100 元/张的票面价格加当期应计利息(合计 102.110 元/张)被强制赎回。若被强制赎回,可能面临较大投资损失。

  面对可转债强赎,大多数投资者可以进行两种操作来规避不必要的风险。第一种是直接卖掉可转债,落袋为安,由于可转债是T+0交易,投资者可以随时卖出;第二种是在炒股软件中进行转股操作,但投资者要注意,转股后的可转债就变成了股票,交易规则也从T+0变成了T+1,当日无法进行卖出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可转债新规新增了最后交易日标识,即在可转债最后交易日的证券简称前增加“Z”标识,以向投资者充分提示风险,投资者看到此标识时应及时进行操作。若未及时卖出,停止交易后还将有3个交易日的转股时间,此时只能进行转股操作。

  例如,10月16日为苏银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今日收盘后投资者已经无法在二级市场上卖出苏银转债,但在10月19日的最后转股日收盘前仍可按照 5.48 元/股的转股价格进行转股,从而避免超20%的大额亏损。

  银行转债为何特殊?

  历史上可转债一般通过四种方式结束生命周期,即顺利转股、强制赎回、到期赎回和回售。从历史数据来看,顺利转股是转债最常见的退出方式,也是发行人和投资者喜闻乐见的双赢结局。相较于转股,强制赎回、到期赎回和回售对发行人可能都不是好消息,对发行人来说无法转股意味着需要还本付息,对投资者来说意味着只能收到本金和较少的利息。

  作为上市银行补充一级资本的重要方式之一,可转债凭借其低利率、递延股权稀释等优势受到发行人的青睐,又因其上有顶、下有底的特点也被部分投资者青睐。

  不过,从年内民生银行撤回500亿可转债申请和光大转债引入中国华融债转股两大事件来看,银行转债的发行与转股也有自己的难处。

  招商证券银行业首席分析师廖志明曾告诉记者,目前上市银行的股价仍然大面积破净,而银行转债的转股价格又有不得低于每股净资产的规定,这使得转股价格下修的空间有限,上市银行对应转债的转股率普遍不高。

  廖志明表示,好在银行转债的发行时间一般是六年,一些基本面好的银行股仍然有希望在业绩的提振下上涨至触发强制赎回条款,一般是转股价格的1.3倍,从而实现顺利转股;另一些基本面尚可的银行股即使不能上涨至触发强赎条件,但只要正股价格高于转股价,大概率也可以顺利转股;但一些基本面差的银行如果股价涨不上去,则发行人和投资者可能被迫接受还本付息的结局。

  “可转债要实现顺利转股的关键还是在于把银行的业绩做好,”廖志明强调,“未来银行转债也会和银行股一样表现分化,呈现几家欢喜几家愁的局面。”

  另外,记者留意到,相比于其他转债,银行转债通常没有设置“有条件回售条款”。该条款通常规定,正股价格持续深度下跌时,投资者有权按照约定价格将转债回售给发行人。

  例如,红墙转债的发行文件显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最后两个计息年度,如果公司股票在任何连续三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低于当期转股价的70%时,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有权将其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全部或部分按债券面值加上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回售给公司。但银行转债的发行文件却很少见到此类条款。

  一位银行业观察人士告诉记者,上市银行发行的可转债基本不可能违约,也不愁发不出去,因此没有必要设置“有条件回售条款”。

责任编辑:曹睿潼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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