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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医保新规 可划转资金为亲属代缴

[休闲] 时间:2024-05-03 18:50:3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191次

泉州下发医保新规

  闽南网1月5日讯 今后,泉州亲属凡参保的医保居民,最高报销额度将从原来的新规5万元,提高到7万元。可划昨日,转资记者从泉州市人社局获悉,代缴《泉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泉州亲属通知》(下简称《通知》)已经下发,鼓励有条件的医保用人单位,对职工的新规直系亲属参保给予适当补助,职工参保人员可将卡内资金划入其直系亲属居民医疗保险内。可划

  此外,转资今年还将苯丙酮尿症、代缴重性精神病等9种门诊特殊病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泉州亲属

最高报销额从5万提高到7万

  泉州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称,医保鉴于泉州居民医保基金3年多来均有一定结余,新规并且比照福州等其他设区市的做法,提高报销额度。也就是说,今后参保的居民,每年成年人只需缴纳150元,未成年人(含在校大学生)只需40元,报销医疗费用最高可达7万元。

  此外,医保还对残疾人、低保户给予特殊照顾。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医保缴纳费用由政府全额补助;低收入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由政府按每人每年340元补助,参保人员缴纳50元;低收入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由政府按每人每年270元补助,参保人员缴纳10元。其中低收入家庭指人均收入在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倍以内的家庭,并持有《福建省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参保职工可为直系亲属代缴医保

  《通知》指出,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的直系亲属参保给予适当补助。泉州市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个人账号有节余的,经申请,可从个人账号划转资金为其直系亲属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退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若再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到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办理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续。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限不予计算,应补缴断保期间的保险费,方可合并计算缴费年限;未补缴的视同首次参保。

新增9类居民医保报销病种

  昨日,记者从泉州市医保中心了解到,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要求,防止搭病开药等违规行为的发生,苯丙酮尿症、重性精神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血友病(成人)、帕金森病、重症肌无力、肝硬化(失代偿期)、强直性脊柱炎和白内障门诊手术治疗等九个门诊特殊病种,也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这九种特殊病种,还规定了其可支付的用药和诊疗项目范围。

  此外,高血压、糖尿病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年度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均为2000元。对女性参保居民(含女性大学生),连续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年,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参保期间生育的,按顺产500元、剖腹产800元给予一次性补偿。

居民医保报销比例提高

  参保居民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不同比例分段计算和支付。

  泉州市人社局相关人员介绍,调整后平均报销比例可达70%左右。

  参保人员年度内多次住院,第二次住院的起付标准为第一次起付标准的50%,从第三次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属于规定范围内门诊特殊病种和治疗项目的医疗费用视同住院费用,年度内起付标准次数与住院次数合并计算。2个以上门诊特殊病种按1个起付标准计算。未成年人年度内多次住院的,从第二次起不再设立起付标准。

  另外,以下项目门诊视同住院费用,其中,成年人(不含在校大学生)门诊甲类特殊病种有: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重症尿毒症透析、结核病规范治疗、器官移植后抗排异反应治疗、精神分裂症治疗和危重病的抢救等6种。门诊乙类特殊病种有:高血压II期和III期、糖尿病I型和II、再生障碍性贫血、慢性心功能衰竭(II、III级)、系统性红斑狼疮等5种。未成年人(不含在校大学生)门诊特殊病种、治疗项目甲类有:意外伤害、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含白血病)、重症尿毒症透析、血友病、器官移植后抗排异治疗、精神分裂症、门诊危重病抢救和再生障碍性贫血等8种。乙类有:糖尿病、癫痫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和支气管哮喘等4种。(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记者 曾小琴)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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