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明确农民年贴息率不低于5%

[百科] 时间:2024-04-27 16:54:0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75次

原标题:海南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政策 明确农民年贴息率不低于5%

新海南客户端、海南南海网、进步南国都市报9月21日消息(记者 汪慧)海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完善海南省财政厅近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的农民农民年贴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优化贴息政策、小额息率简化贴息流程明确了细节。贷款

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2010年起在海南启动,贴息2013-2020年连续八年被列为省委、政策省政府为民办实事事项,明确是不低为农民扩大生产经营而制定的贷款贴息优惠政策,是海南海南发展普惠金融的重大举措,贴息工作开展以来成效明显。进步此次《通知》是完善为进一步有效发挥贴息政策作用,推动农村产业发展,农民农民年贴提高农民生产水平,小额息率促进农民稳定增收。

根据《通知》,贴息对象为海南省户籍,拥有农业户口或户籍地在乡村(含农场连队和居)的居民户口居民(含地方农场职工、林业职工、农垦职工和渔民,以下简称农民)和海南省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户籍地在乡村是指户籍地在乡镇行政管理区域(不含城关镇)和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财政供养人员和企业法定代表人,不得享受贴息政策。

农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同一年度在多家金融机构有贷款的,只对一家金融机构的贷款给予贴息。农户执行“按户贴息”原则,一户农民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贴息。农民专业合作社同一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贴息。

以贷款结清年度为原则。借款人同一年度在同一金融机构的多笔贷款按照贷款结清年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贷款额度计算贴息;借款人同一年度在多家金融机构贷款的,贴息原则为:一是对贷款结清日最早的一家金融机构的贷款予以贴息;二是贷款结清日相同的,对贷款发放日早的贷款予以贴息;三是贷款结清日和贷款发放日都相同的,对贷款金额高的贷款予以贴息。

可办理农民小额贷款贴息的金融机构有农行、邮储银行、农信社系统、海南银行、村镇银行、资金互助社、部分小额贷款公司,参与海南省政策性“农业保险+信贷”的银行和部分股份制商业银行。

贴息率方面,《通知》指出,农民年贴息率不低于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贴息率不低于3%;农村妇女年贴息率最低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最高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

在流程简化方面,《通知》要求,各市县要落实好贴息资金预拨机制,各经办金融机构要承担好贴息审核和兑付责任,确保贴息资金精准、足额、及时兑付给农户。

各经办金融机构于每年10月10日前,将本年度前三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第四季度、下一年度资金需求报市县牵头部门;市县牵头部门联合财政局于每年10月15日前,将本年度前三季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第四季度、下一年度全市县资金需求报省金融监管局、省财政厅。

据了解,今年年初制定的农民小额贷款贴息工作任务已于5月份提前超额完成。截至今年5月,海南累计发放50万元以下农民小额贷款52.73亿元,完成年度计划35亿元的150.66%,累计发放6.12万户;其中,累计发放10万元以下农民小额贷款28.30亿元,完成年度计划15亿元的188.67%,累计发放5.12万户。

关键政策

贴息额度:

1.农民小额贷款:单笔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单笔在10万元以上且不超过50万元的,按照10万元的贷款额度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借款人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万元的部分(含10万元)给予贴息。单笔贷款50万元以上的,不予贴息。

2.农民专业合作社:每社单笔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按实际贷款金额计算和享受贴息;对同一合作社年度内在同一金融机构多笔贷款累计总额100万元的部分(含100万元)给予贴息。对一家每社单笔贷款额度100万元以上的,不予贴息。

贴息方式和期限:

农村妇女作为联合借款人之一或者单独借款人的贷款,均可按农村妇女贴息率执行。实际贷款利率低于贴息率的,按实际贷款利率贴息。

贴息期限:贴息期限为1年。贴息期限不受贷款期限的限制,贷款期限不满1年的按贷款合同实际期限计算贴息;贷款期限1年以上(含1年)的给予1年贴息。

贴息方式:事后贴息,即借款人按合同向经办金融机构按期还本付息,结清贷款后再给借款人予以贴息。

可享受贴息的贷款用途:用于发展农林牧副渔业生产、加工、流通等涉农用途。

贴息资金由省级和市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按一定比例据实分担。省与海口市、三亚市、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分担比例为4:6;省与其他市县分担比例为6:4。(汪慧)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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