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单来说,制作虚拟歌手歌曲,首先需要获取没有伴奏和混响的原始声音。这些素材可以通过去伴奏或者提取对话的方式,从他的视频中获得。然后将这些素材作为目标音色输入到模型中进行训练,得到一个可以生成音色的模型。接下来就可以用这个模型来转换任意音色的歌声,比如林俊杰、周杰伦、赵雷等歌手的歌曲。最后再进行一些后期处理和调校,就可以得到听起来像歌手本人演唱的歌曲了。
目前来看,这位虚拟歌手的作品覆盖流行到民谣等多种风格。由于AI歌手与真人演唱的音色并无二致,一些忠实粉丝感慨,已经很难分清到底是歌手本人还是AI,一些粉丝表示连换气声都能清晰听到,咬字尾音都非常像本人。AI歌手火速"出圈" 背后有哪些新问题?AI歌手在火速出圈的同时,其实也衍生出了一系列的新问题。例如,有业界人士认为,训练AI歌手中使用的大量歌曲,类似于训练ChatGPT时使用的大量素材。在未经相关授权的情况下,使用这些歌曲是否侵犯著作权?同时,还有人提出,AI歌手诸多音频中都使用了原歌手的照片,甚至部分还加入了简单的AI眨眼、摆手等动作,这是不是对歌手肖像权的一种侵犯呢?不过,也有歌迷表示,AI歌手翻唱的老歌新曲,大家就是拿来自己听听,又没有进行商业性质交换,这是否算不上侵权?还有一些网友从这起事件里看到了新的问题,如果明星的声音可以用来被训练,那我们普通人的声音是否也会被利用?我们又该如何防范这种情况的发生呢?专家解读:"AI歌手"触及诸多法律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明确,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再去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那么,AI歌手本身就是被他人的录音制品训练出来的,这算不算侵犯著作权法呢?来听中国科学技术大学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教授左晓栋的解读↓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公共事务学院 网络空间安全学院教授 左晓栋:AI歌手的实质是深度合成技术的应用,只不过这种情况下合成的是声音,而且是知名歌手的声音,所以引起了很多关注。它是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以假乱真,合成高度逼真,难以甄别的声音。其涉及的法律问题有两个方面,一个是深度合成类技术带来的,主要是侵害被仿冒声音当事人的权益。声音和肖像一样,也有人身属性,仿冒伪造利用他人声音的行为,都可能给声音主体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造成损害。另一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著作权保护领域,这和是不是AI没有关系,都要受到著作权保护,但这个时候被侵权是原词曲著作人演唱者录音制作者的合法权益,总的讲这方面的基础性法律规定是明确的,单边的最新的情况还需要有一些适用性的解释。AI歌手的案例中,由于里面涉及多个法律问题。这都是人工智能技术发展到一定阶段带来的新问题。具体到深度合成领域,去年11月,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已经联合印发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对规范深度合成技术应用作出了制度性的安排。另外全国信息安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目前正在组织制定国家标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安全规范。专家解读:AI歌手是否涉嫌侵权?实际上,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民法典》和《商标法》中也有相关条款。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实际上如果仅仅是歌手的音色或者唱腔,它本身是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的。但是在《商标法》的规定当中,声音是可以作为商标来受到保护的,但如果声音并没有注册商标的话,就难以作为商标受到《商标法》的保护。不过,有律师在采访中也表示:在民法典里,对声音的保护是参照肖像权保护进行的,而对肖像权保护有明确的规定——那就是不允许进行伪造。所以,法律界相关人士就表示,AI歌手在未经相关授权的情况下有可能涉嫌侵权。同时,AI歌手也可能会造成故意误导、混淆或者是形成假冒别人名义等行为,这些都可能会涉嫌不正当竞争。专家解读:平台参与者 责任主体要清晰化AI歌手走红网络,其实很多创作者、主播、用户、商家、广告主等等,都是平台生态的参与者。前不久,某视频平台更新规范——在应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时,发布者应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进行显著标识,帮助其他用户区分虚拟与现实,同时禁止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技术创作、发布侵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肖像权、知识产权等。一经发现,平台将严格处罚。对此,专家表示,针对AI歌手问题,责任主体要分清。清华大学人工智能国际治理研究院副院长 人工智能治理研究中心主任 梁正:我们要把分类的责任更清晰化。除了提供工具的作为大模型的基础服务的提供商,你作为使用大模型生成相关内容的生产者,把它发布在相关的平台上的发布者,有可能是商业性的,有可能是纯粹娱乐或者非商业性的,但这都是发布。包括去使用它,这里的责任其实是要进行一个区分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引关注其实针对目前生成式人工智能的发展与管理,业界也在讨论,我国也即将有规范可依。今年4月,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利用生成式人工智能产品提供聊天和文本、图像、声音生成等服务的组织和个人,要承担该产品生成内容生产者的责任;发现、知悉生成的文本、图片、声音、视频等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不符合《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要求时,应当采取措施,停止生成,防止危害持续。这份征求意见稿已经于5月10日结束公开征求意见,我们也期待随着AI技术越来越深入我们的生活,相关配套管理也不断完善,各平台参与者的主体责任也更加明晰。
(责任编辑:时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