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明通逃过解聘 台大祭“三不”禁令不再任教

[焦点] 时间:2024-04-28 03:18:1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休闲 点击:154次
前台“国安局长”陈明通。三不(中评社 资料照)
  中评社台北6月15日电/去年九合一大选期间台湾大学“国发所”爆发学伦案重创民进党选情,陈明前新竹市长林智坚、通逃“行政院副院长”郑文灿都被认定硕士论文抄袭而被撤销学位,过解两人的聘台指导教授、前“国安局长”陈明通也遭检举究责。大祭台大认为陈明通指导不周,禁令但未达解聘程度,不再不过也祭出“三不”惩处,任教即不能归建担任教授职务、三不不能再申请延长服务、陈明不再聘请他担任学校兼任教师的通逃惩处,形同列入拒绝往来户。过解  综合台媒报导,聘台台大表示,大祭学校虽不能阻遏已经发生的事实,但深刻检讨,引以为戒,努力防范各教学单位再有类似情事发生,6月2日教务会议已通过“精进学位论文品质实施办法”、“精进学位论文访视委员会组织及运作办法”等配套法规,内容包含开设学伦课程、各系所的自律共识及资讯公开,以及对于多次发生违反学伦的系所,校方将组成访视委员会进行访视等措施,盼藉由多管齐下营造良善学伦环境。  台大指出,经学校确认,陈明通教授因借调时,已经超过教育人员在职的年龄规定,已不能归建担任教授职务、也不能再申请延长服务,同时也不再聘请他担任学校的兼任教师。  除了林智坚、郑文灿论文案,台大表示,去年7月21日至8月11日,接获4人具名检举陈明通涉嫌违反学术伦理。  针对此案,台大稍早说明,依教师惩处要点及其他相关规定,学校成立小组启动调查及检讨该论文指导教授的行政责任。然依教师法,离职教师除有教师法第28条、第14条第1项及第15条第1项各款情事而得以解聘外,并无其他惩处之规定。后经三级教评会的审议,认定陈师确有指导不周等违失行为,惟因情节尚未达应予解聘之程度,故做出不予解聘的决议。  学伦案检举人、中国国民党“立委”王鸿薇收到学伦案调查结果,批评台大对陈明通违反学伦力挺到底,深表遗憾,也酸台大把退休金当作阿通师的毕业礼物。

(责任编辑:时尚)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