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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

[综合] 时间:2024-05-03 22:30:4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80次
中评社北京1月30日电/据法制网报道,入刑反兴奋剂是兴奋全世界的共识,我国一直坚持推进反兴奋剂斗争,剂违不断加强反兴奋剂立法工作  兴奋剂违法行为“入刑”,法行是入刑我国在反兴奋剂斗争中迈出的重要一步,为严厉打击兴奋剂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兴奋司法保障,是剂违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树立依法治体、依法治国形象的法行重要举措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要做好相关规定的入刑协调和衔接,厘清刑事处罚、兴奋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的剂违适用范围和情形,完善兴奋剂违纪违法的法行处罚机制  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入刑增设了与兴奋剂有关的兴奋罪名,此举标志着兴奋剂违法行为正式“入刑”。剂违  据了解,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五十五条之一规定,引诱、教唆、欺骗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或者明知运动员参加上述竞赛而向其提供兴奋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组织、强迫运动员使用兴奋剂参加国内、国际重大体育竞赛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反兴奋剂是全世界的共识,我国一直坚持推进反兴奋剂斗争,不断加强反兴奋剂立法工作。时值2022年冬奥会、冬残奥会筹办期间,此举显得意义更为重大。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执行主任陈志宇认为,这一规定对提升反兴奋剂工作法治化水平,全面推进反兴奋剂斗争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北京市法学会体育法学与奥林匹克法律事务研究会会长、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刘岩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与兴奋剂有关的罪名,是中国在反兴奋剂斗争中迈出的意义深远的重要一步,为严厉打击兴奋剂犯罪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是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树立依法治体、依法治国形象的重要举措。  利益驱使铤而走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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