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探索] 时间:2024-04-29 14:08:4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83次

原标题:《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东北网12月24日讯(记者 王春颖)据省住建厅提供的黑龙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6月底,江省全省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住宅物业服务企业8000余家,有物业服务项目的物业企业3400余家,物业从业人员近25万人;全省已组建业主委员会4800余个,管理占住宅小区总数的条例21%。

24日,年月《黑龙江省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日起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施行

条例规定了建立健全社区党建引领,黑龙居(村)民委员会、江省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住宅业主、物业物业使用人、管理物业服务人等共同参与的条例治理机制。鼓励和引导中国共产党党员、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与社区治理,推动在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符合条件的社区党组织和居民委员会成员通过法定程序兼任业主委员会成员。

为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了解实际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问题直接的优势,条例规定了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法律授权规定行使相应行政处罚权。同时,规定了在物业出现突发失管、弃管应急服务期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成立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应急期满后仍未成立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负责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作为临时机构承担业主委员会相关职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

条例规定了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不得选聘其出资设立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参股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接该物业的前期物业服务。但被评为省物业行业信用评价最高等级和全国物业服务企业综合实力五百强的物业服务企业除外。

为加大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进小区的力度,条例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管理、公共秩序、消防、人防工程、房屋经营、建设工程质量、环境保护、园林绿化、特种设备安全、环境卫生等活动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规定了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违法行为投诉登记制度,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布所负责的执法事项和联系方式,依法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行为。

为界定专业经营单位的维护管理责任,实现专业经营单位进小区、打通惠民服务“最后一米”,条例对专业经营单位接收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的规定进行了完善。其中,管道燃气经营单位的维护管理范围包括除燃气器具外的所有设施设备和相关管线。同时,条例规定了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专业经营单位收费价格时,应当考虑维护、更新和改造成本。

为有效地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公共秩序,解决更换物业服务人时,原物业服务人拒不退出的问题,条例从协商、调解、诉讼和仲裁等多个途径对此作出了规定。同时,规定了县级人民政府经评估论证确有必要的,可以组织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公安等部门现场监督原物业服务人退出;有妨碍公务或者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为解决拖欠物业服务费问题,除依法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和调解外,条例规定了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超过三个月,且经两次以上催告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根据管理规约的规定对相关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王春颖)

(责任编辑: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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