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登辉: 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知识] 时间:2024-04-29 23:36:5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161次

原标题: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登辉: 同时具备四个要件可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杨宏斌 通讯员 阮雪冰 实习生 陈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的华中辉同规定,监察机关有权依法调查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涉及的师范时具事故责任事故犯罪。”近日,大学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肖登辉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法学《条例》是院副院长由国家监察委员会所制定的第一部监察法规,是肖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的下位法。

肖登辉表示,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责任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华中辉同消防责任事故罪,师范时具事故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大学强令、法学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院副院长危险作业罪,肖登不报、构成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十二种具体罪名。

“尽管各个具体犯罪的客观方面各有不同,但是犯罪的主观方面都是相同的,即全部都是过失,事故往往源于过失,正因为如此,它们的统称里有‘事故’二字。同时,这十二种犯罪还有一个共同点,即行为人负有某种法定职责,职责所在,责无旁贷,所以它们的统称里也有‘责任’二字。”肖登辉解读道。

肖登辉认为重大责任事故罪是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中最典型的代表,所以此类犯罪被统称为重大责任事故犯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属于‘结果犯’,即必须发生了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它的量刑起点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肖登辉进一步分析道,“判断一个犯罪行为是否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主要看它是否同时具备四个构成要件:第一,犯罪主体必须是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第二,行为人的主观方面是过失而不是故意,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情形;第三,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生产安全;第四,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以上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缺一不可。”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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