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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偶妇女实施辅助生殖获法院支持

[焦点] 时间:2024-04-29 17:38:4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10次
  丧偶妇女实施辅助生殖获法院支持

  法院指出,丧偶实施生殖原告诉求符合人之常情,妇女辅助不违背公序良俗

  本报讯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人民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获法在一起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中,院支人民法院判决确认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丧偶实施生殖正当性,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妇女辅助

  案情显示,获法2020年,院支邹某玲与丈夫陈某平因生育障碍问题,丧偶实施生殖为实施试管婴儿辅助生育手术到被告湖南省某医院处进行助孕治疗,妇女辅助并于2020年10月1日签署了《助孕治疗情况及配子、获法胚胎处理知情同意书》等材料。院支

  因邹某玲的丧偶实施生殖身体原因暂不宜实施胚胎移植手术,被告医院对符合冷冻条件的妇女辅助4枚胚胎于当日进行冷冻保存。

  2021年5月29日,获法陈某平死亡。后邹某玲要求被告医院继续为其实施胚胎移植手术,但被告以不能够为单身妇女实施辅助生殖术为由拒绝。

  生效裁判认为,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但原告是否属于条文中的“单身妇女”需要结合规范目的及本案的案情综合看待。“单身妇女”应当指未有配偶者到医院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情形,原告是已实施完胚胎培育后丧偶的妇女,与上述规定所指实施胚胎移植手术的单身妇女有本质区别。

  法院指出,目前对于丧偶妇女要求继续移植与丈夫已受精完成的胚胎进行生育,法律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告欲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既是为了寄托对丈夫的哀思,也是为人母的责任与担当的体现,符合人之常情和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不违背公序良俗。故判决湖南省某医院继续履行与原告的医疗服务合同。

  针对该案的典型意义,最高法阐明,本案是依照民法典和《妇女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的精神,保护丧偶妇女辅助生育权益的典型案例。审理法院结合案情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有关“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规范目的,依法认定本案原告丧偶后与上述规定中的“单身妇女”有本质不同,从而确认了“丧偶妇女”继续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正当性。本案是依法保护女性生育权益的具体实践,体现了司法对妇女合法权益的有效维护,具有积极的导向意义。(法文)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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