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丰法院经审理认为,院判公民享有名誉权,双方声明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本案中,B某在其微信朋友圈多次发布辱骂、侮辱A某言论,主观上具有毁损A某名誉的恶意,客观上实施了侵害A某名誉的行为,最终导致A某在一定范围内社会评价降低,应当认定B某侵害了A某的名誉权。A某在其微信朋友圈上发布辱骂B某言论,侵害了B某的名誉权,无论B某之前是否存在侵害A某名誉权的行为,均不是A某侵犯B某名誉权的法定免责事由。法院判决两人分别在其微信朋友圈连续7日发布道歉声明。(记者叶小钟 通讯员黄苏静 潘淑郡 李治文 实习生叶伊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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