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惯偷十年入狱五次 屡次受刑不思悔改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勿以恶小而为之,惯偷勿以善小而不为。年入”然而,狱次在现实生活中总有那么一些人,屡次认为“小偷小摸” 算不上什么大事,受刑不会被定罪判刑。不思
实际上,悔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惯偷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多次盗窃,数额达到较大以上的年入,以盗窃数额确定量刑起点,狱次盗窃次数可作为调节基准刑的屡次量刑情节。
近日,受刑通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窃案。不思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悔改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惯偷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2020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先后两次翻墙进入通化县某钢厂,在钢厂仓房内共计盗得五件铜套子(铜制品)。
经鉴定,被盗的五件铜套子,共计重153.7斤,价值人民币2917元。
案发后,被告人王某如实供述了其盗窃的犯罪事实,被盗的涉案物品已返还。
经查,王某小学文化,在2009年至2019年曾因犯虐待罪、盗窃罪共入狱五次。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中国吉林网 吉刻APP记者 曹逸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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