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壮大民营经济需要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

[热点] 时间:2024-04-29 19:11:1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89次
日前,发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壮大制度意见》(下称《意见》)正式公布。在完善社会信用激励约束机制方面,民营《意见》强调,经济要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需建信记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立健录和将机关、全政事业单位的惩戒违约毁约、拖欠账款、发展拒不履行司法裁判等失信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壮大制度

  政务失信不是民营一个新的概念。早在2013年,经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需建信记若干规定》正式建立了“失信黑名单”制度,其中就包括公布失信的立健录和政府名单;2021年7月国务院发文中也提到,政府要带头守信践诺,全政因政府失信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受损的要依法赔偿;去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 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再次强调,要建立健全政府失信责任追究制度。

  此次上述《意见》将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加以强调,说明在制度建设、惩戒措施落实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改进空间。政务失信不但会影响到政府行为的威信、会对地方的营商环境造成负面影响,甚至可能攸关相关民营企业的生存。

  要解决政务失信问题,首先要明确其根源所在。

  地方发展过程中需要大量民间资本投入,会出台很多“优惠措施”招商引资。当资本真正到来的时候,这些“优惠措施”很多不能完全兑现,关键还是“发展冲动”使然。

  “新官不理旧账”、“击鼓传花”等也是产生政务失信的重要因素;另外,一些地方也将民营企业作为了资金来源的蓄水池,违约毁约、拖欠账款就是其中的表现形式。

  其次是,解决政务失信问题要把责任落实到个人身上。

  缺乏相应的责任追究机制是导致政务失信多发的一大原因。《意见》中提到,在政务失信方面,除了机关、事业单位的违约毁约、拖欠账款之外,拒不履行司法裁判也被列入其中。这说明,对一些地方官员来说,司法裁判也是可以忽视甚至是漠视的。

  民营企业是市场主体,经常可以看到民营企业的失信人员被限制高消费,包括不能乘坐飞机、高铁等,但现在还少见机关、事业单位负责人因为政务失信被采取类似限制措施。

  上月下旬,江苏省发布了《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实施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政府部门存在政务失信记录的,要根据失信行为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的损失情况和社会影响程度,对具体失信情况书面说明原因并限期整改,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对造成政务失信行为的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这其中重要的是明确责任人和对其的惩戒,仅仅是依规取消相关政府部门参加各类荣誉评选资格肯定是不够的,还要建立起一套责任追溯追究体制,也就是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人的责任。

  其三是解决政务失信问题要从细节入手,既要解决遗留问题,也要防止新问题的产生。

  上述《意见》要求,要严格执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依法依规加大对责任人的问责处罚力度。解决欠款仅仅是一个方面,解决深层次矛盾是更重要的方面。

  总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既需要引导民营企业践行新发展理念、合规发展,也需要在防止政务失信方面狠下功夫。政府部门履约责任意识有明显改善,就会调动民营企业经济活动的积极性。上述《意见》要求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推动政府诚信履约,就充分体现了解决问题的决心,也就是“刀刃向内”的决心,而这还需要具体落实。

责任编辑:李桐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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