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修改完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百科] 时间:2024-04-28 13:12:46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娱乐 点击:105次

原标题:《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草案)》提请二审 修改完善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

四川新闻网成都7月27日讯(记者 陈淋 实习生 闻英)推进乡村振兴,川省草案村级集体经济是农村支撑。如何把农村集体经济巩固好、集体经济利用好、组织发展好是条例提请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一个重大问题。

7月27日,审修善经收益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举行,改完《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交会议进行第二次审议。营管

据悉,理和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原则,分配并对成员权利进行完善,川省草案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前其成员身份由村民会议确认,农村成立后其成员身份的集体经济取得或者丧失由成员大会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参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优先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就业以及参加社会保障的条例提请权利”。

另外,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召开难,以及理事会、监事会运行机制不健全等问题,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成员大会成员在召开成员大会期间不能直接参会的,可以书面委托本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其他成员代为表决,受委托人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并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表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可以对成员大会召开形式、投票方式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事项应当形成大会决议并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七日。”

针对理事会、监事会运行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监督等问题,条例草案规定监事会“有权制止和反映违反法律法规、组织章程、财经纪律的行为,每年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监事会成员应当列席理事会会议”“农村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人,经基层党组织提名推荐,通过法定程序担任集体经济组织监事长,其薪酬不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支出”。

同时,条例草案还充实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的相关内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载明事项中增加“是否成立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职责,成员代表的产生、数量、构成、任期以及成员代表大会的议事规则”“弥补亏损方案”“公开制度”等内容。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条例草案进一步完善了注销登记程序,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结清债权债务,并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

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和收益分配上,条例草案将“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成员增收”确立为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的基本原则,对不同类型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管护作出明确规定,丰富资源性和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方式,并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或者合资设立的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明确禁止抵押的农村集体资产。条例草案对受让集体资产股份一方所占本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股份的比重作出限制,规定“转让集体资产股份(份额)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的,受让方所持股份(份额)占本集体经济组织全部股份(份额)比重不得超过百分之五”“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赎回的,应当由成员自愿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同意后,按照协商价格赎回”。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委托村(社区)法律顾问等承担经济合同审查和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条例草案也进一步充实完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指导职责,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职责。

(记者 陈淋 闻英)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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