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困供养对象住院100%救助!昆明将出台医疗救助管理实施意见

[探索] 时间:2024-04-29 14:27:0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62次

  7月22日,特困台医昆明市医保局召开《昆明市医疗救助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听证会。供养记者获悉,对象昆明市将加强医疗救助政策与医疗保险政策的住院助管衔接,建立统一救助政策、救助将出统一筹资水平、昆明统一基金管理、疗救理实统一待遇标准、施意统一经办流程的特困台医医疗救助管理制度,实现城乡医疗救助市级统筹,供养有效防范城乡困难群众“因病致贫、对象因病返贫”,住院助管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病有所医”。救助将出

  一直以来,昆明昆明市医疗救助实行县(市、疗救理实区)统筹,由各县(市、区)制定本地区医疗救助政策。由于各县(市、区)医疗救助标准和救助范围不尽一致,造成了市域内医疗救助政策的较大差异。为推进全市医疗救助统一救助政策、筹资水平、基金管理、待遇标准、经办流程,实现与医疗保险相一致的市级统筹,通过外出考察学习,组织专题调研,以及研究讨论和征求意见,形成了《意见》。

  《意见》明确的救助对象是:具有昆明市户籍并参加城乡居民或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以下统称救助对象):特困供养对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者;昆明市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对象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的,不纳入医疗救助。

  资助分为全额资助和定额资助。一类是全额资助,特困供养对象按当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一类是定额资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低收入救助对象中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和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参保缴费按照当年确定的标准给予定额资助。若出现享受多重资助时,按照就高原则执行。

 

◆普通门诊,特困供养对象给予90%的救助

  普通门诊救助——特困供养对象、60周岁以上和重度(一、二级)残疾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户籍所在县域内乡镇卫生院、村(居)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就诊的,对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的门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给予90%的救助,60周岁以上和重度(一、二级)残疾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给予70%的救助,每人每年累计救助不得超过200元。

  特殊门诊救助——特困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低收入救助对象因患特殊病需要长期服药或者患重特大疾病在定点医疗机构长期进行门诊治疗,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特殊门诊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给予85%的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三级医疗机构给予70%、二级医疗机构给予75%、一级医疗机构给予80%的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在三级医疗机构给予50%、二级医疗机构给予55%、一级医疗机构给予60%的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5000元。

 

◆普通疾病住院,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实施“零起付线”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照10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三级医疗机构按照70%、二级医疗机构按照75%、一级医疗机构按照8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在三级医疗机构按照50%、二级医疗机构按照55%、一级医疗机构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

  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救助对象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给予一定比例救助。其中,特困供养对象按照100%的比例给予“零起付线”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三级医疗机构按照70%、二级医疗机构按照75%、一级医疗机构按照80%的比例给予“零起付线”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因病致贫家庭患者、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3万元的,对超出的费用在三级医疗机构按照50%、二级医疗机构按照55%、一级医疗机构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救助对象一年内可一次或多次享受救助,但个人累计年救助总额不得超过10万元。

  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普通和重特大疾病住院救助——医疗救助实现市级统筹后,建档立卡贫困人员符合转诊转院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报销到90%。

 

◆救助对象可享受“一站式”救助结算服务

  昆明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意见》明确了医保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医疗救助工作主管部门,对财政、民政、卫生健康、扶贫、残联、审计等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提出了要求。同时,明确了6类救助对象。明确了救助内容、范围和救助标准。为鼓励在县域内诊疗,在确保救助标准不低于70%的基础上,提出了在一、二级医疗机构就诊,其救助比例分别上浮十和五个百分点。

  《意见》明确了救助服务的流程。救助对象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享受“一站式”救助结算服务,由医疗机构垫付医疗救助费用,个人只需缴纳自付费用。对未享受“一站式”救助结算服务的,按照个人申请、县(市、区)医保经办机构审批的程序进行手工报销结算。

  为完善救助基金筹集与管理,《意见》明确,医疗救助基金筹集除中央、省财政补助以外,市、县两级财政将按照比例承担,其中第一板块市级承担10%;第二板块市级承担40%;第三板块市级承担90%。

  《意见》提出,加强就诊管理的硬性要求,救助对象在户籍所在地县域内就诊率不得低于90%,对就诊率低于90%的县区,将增加下一年度县区财政承担的筹资比例。除危急重症外,未经转诊转院的,不得享受医疗救助待遇。定点医疗机构不按规定用药、诊疗以及不按规定提供医疗服务所发生的医疗费,医疗救助基金不予结算。

  云南网记者 浦美玲

(责任编辑:娱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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