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拟规定:医疗机构不得因费用拒急救

[知识] 时间:2024-04-29 02:34:32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综合 点击:183次

  海都网-海峡都市报闽南版讯 国务院法制办前日公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务规定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院拟医疗因费用拒其中规定,机构急救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有关规定收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费用,国务规定不得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院拟医疗因费用拒

  征求意见稿称,机构急救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原则上不低于每5万人口一辆救护车的国务规定配置标准,一个设区的院拟医疗因费用拒市设立一个急救中心(站)。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构急救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使用“120”院前医疗急救呼叫号码或者其他带有院前医疗急救呼叫性质号码的国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等五种情形,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院拟医疗因费用拒通报批评、机构急救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国务规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院拟医疗因费用拒撤职、机构急救开除等处分。(北晨)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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