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斌:明代前中期“补本覆奏”制度补考

[休闲] 时间:2024-04-29 19:38:4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120次

    

摘要

覆奏在唐宋时期指将已经作出的补本覆奏决策再次向皇帝汇报、请求确认的申斌文书环节,但在明代主要指有关衙门将对皇帝旨意处理、明代传达的前中期制结果向皇帝汇报反馈环节,而作为确认功能的度补覆奏主要集中到针对皇帝特旨的补本覆奏上。随着不同朝代皇帝、补本覆奏宦官、申斌文官三者的明代关系变化,补本覆奏制度及其实践屡有变化,前中期制反映出明代中枢决策的度补某些特点。

作者简介

申斌,补本覆奏北京大学历史学博士,申斌现为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历史与孙中山研究所副研究员。明代

在明代,前中期制覆奏指皇帝文书下发后,度补有关衙门对其处理、传达情况进行回报,是一个信息反馈环节,李福君对此已有专门论述。她指出覆奏中有一种特殊情况,即对中旨等未经正常渠道下达的文书,需要补本覆奏。[1]关于明代中旨及宦官在文书运作中的作用,学界已经有不少研究,[2]但对与之相对应的补本覆奏则仅止于附带提及。笔者在阅读《吏文》时注意到“补本覆奏”一词,并对《吏文辑览》将“补本覆奏”解释为“谓补粘于奏本而再奏也”[3]的说法产生疑问,故此收集史料,汇为长编,对其变迁做一粗浅梳理,希望能为进一步专门研究提供一些资料线索。

《明史》《明会典》所见覆奏的两种情况

检索《明史》及正德、万历两部《大明会典》,其中“覆奏”一词的使用大概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对皇帝下达的命令在执行前进行再次确认。洪武二十六年《诸司职掌》载通政使司“职专出纳帝命”,具体为“凡有帝命,必当详审,覆奏允当,然后施行。”[4]正德、万历会典均因袭之。[5]《明史·职官志》记述通政使司职掌时虽未出现“覆奏”一词,但所载洪武十年置通政使司时圣谕称“当执奏者勿忌避”,[6]可知覆奏乃是洪武时通政使司的职责。《明史》所记六科职掌中有“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7]的说法,但《会典》中有具体规定的只有刑科需要对皇帝下达的死刑命令三覆奏这一件事。[8]并特别强调对宦官传奉圣旨,在执行前进行确认。兵部武选“凡除授出自中旨者,必覆奏然后行之。”[9]光禄寺“传奉宣索,籍记而覆奏之。”[10]六科对“内官传旨必覆奏,复得旨而后行。”[11]

第二种,对皇帝命令的执行情况进行汇报。最常见的是皇帝对题奏本章批下“该部议覆”圣旨后,有关部门、官员商议后“覆奏”。

根据政令形成的起点,可以把明代中枢决策分为两类,即因“臣下所奏”而起和因“朝廷所降”而起。[12]“臣下所奏”的一般行政决策流程是,臣工奏事,皇帝降旨命有关衙门“议覆”即会议给出意见回报,有关衙门“覆奏”后,皇帝再次降旨给出最终决定。而“朝廷所降”的流程则是皇帝直接颁降圣旨。这两类情况下皇帝均会降旨,但当时对两类旨意是有所区分的。洪武六年定设给事中官制时,规定给事中“看详诸司奏本及日录旨意等事,凡省府及诸司奏事,给事中各随所掌,于殿庭左右执笔纪录,具批旨意可否于奏本之后,仍于文簿内注写本日给事中某钦记相同,以防壅遏欺蔽之弊。如有特旨,皆纂录,付外施行。”[13]将对“诸司奏本”进行批答的“旨意”与“特旨”对举。那什么是“特旨”呢?隆庆元年工科左给事中吴时来解释说“夫传奉者,特旨也,以其无前事而由中出者也。”[14]“无前事而由中出”,即政令起于皇帝命令而非廷臣上奏,是“特旨”的内涵,而传奉则是颁布特旨的一种形式。这种情况下的覆奏属于“补本覆奏”,但“补本覆奏”并非仅针对内官传旨的一种文书处理制度。下面就结合其他相关史料,对此制度在明前中期的变迁做简单梳理。

钦奉圣旨与传奉圣旨:明初四朝补本覆奏的两种情况

明初,“无前事而由中出”的特旨有两种形式,一是奉天门御门听政时面奉圣旨,[15]二是通过内官等宫中官员代为传宣圣旨。明初洪武、建文、永乐、洪熙四朝的补本覆奏,似主要用于针对早朝时所奉圣旨,也包括确认宦官向外廷衙门传达的圣旨以及一些宫廷内部日常开支事务。

这一时期,关于外朝政务的补本覆奏,主要针对御门听政时的“钦奉圣旨”。《吏文》五三《禁约贩卖番货》就是一例。洪武三十五年(实为建文四年)十一月初一日早,礼部左侍郎宋礼同刑科都给事中周璟等官于奉天门钦奉圣旨后,礼部的后续处理是“除覆奏外。今将圣旨事意,备榜条陈,前去张挂。”[16]虽然其中没有明言“补本”,但从上下文可知属于针对“无前事而由中出”的特旨的覆奏。嘉靖时期编纂的《南廱志》记载了永乐三年的一个事例,其中明确出现了“补本覆奏”的用语。礼部侍郎早朝时于奉天门钦奉圣旨,“将钦奉圣旨事意并学规备榜完备外,今照前事系干钦奉申明学规事理,拟合通行,补本覆奏”。[17]洪熙元年四月初二日兵部尚书兼华盖殿大学土杨士奇奉天门口头奏事(“口奏”),得到皇帝圣旨“你取去养着”。这件事的起点虽然并非皇帝径直传旨,而是臣下奏事,但奏事形式不是文书而是口头,且可推知皇帝御门听政时所降圣旨亦为口谕,故此后续文书流程就是杨士奇“补本覆奏”。[18]

对已经面奉圣旨之事进行覆奏,这一规定与其说是为了再次确认,不如说是为了对政务处理存档记录。[19]六科“每日接到各衙门题奏本章,逐一抄写书册,五日一送内阁,以备编纂”[20],负有给编纂实录、国史积累资料的责任。臣下口头上奏、皇帝口谕,只有通过“补本覆奏”手续,才能在六科那儿留下记录,从而进入文书档案系统。这从正统时期一则史料可得到佐证。“通政使司通政使李锡于辍朝日服绮绣,纠仪御史周文盛劾锡。上宥之。文盛录劾词及旨,补本备照,失于注日。礼科都给事中章瑾奏其违式不敬。”[21]无论周文盛的弹劾还是皇帝宽宥的决定(圣旨)都已经发生了,但事后周文盛仍需要抄录自己弹劾的文辞及皇帝圣旨,补本上奏,目的就是“备照”即存案。

“内官传奉圣旨”是另一种需要补本覆奏的情况。朱元璋开国战争过程中就开始派遣内官、内使承担军中传命工作。[22]这种传奉圣旨不一定有文本依据,口传圣旨应是常态。[23]最初,职能部门接到圣旨后即予执行,事后覆奏,这当是补本的本意。洪武二十六年正月初三日,大龙兴寺住持僧祖俊等赴京贺正辞回时,司礼监官鲁梯传圣旨“住持僧赏五锭,散僧每名二锭,教礼部补本”,“当即礼科给赏,本部补本覆奏”。[24]“当即”一词意味着执行圣旨在补本覆奏之前。

由于圣旨多是口传,因此发生假传圣旨之事也就不稀奇了,这或许是补本程序被改在执行之前的原因。如下面这个例子:

(永乐二十二年十一月)内官马骐传上旨,谕翰林院书敕付骐,复往交址闸办金银珠香,时骐被诏召还未久。本院官覆奏,仁宗正色曰:“朕安得有此言?卿等不闻渠前在交址荼毒军民乎?交址自此人归,一方如解倒悬,今又可遣耶?遣之非独诏书不信,将坏大事。此人近在内间,百方请求,左右为言再往当有利于国,朕悉不答。卿等宜识朕意。”遂止。[25]

从这段记载,我们很难分辨究竟是内官假传圣旨,还是事后皇帝不认账。但可知似乎内官可以直接向外朝衙门口头传旨,[26]官员奉到内官所传圣旨后需覆奏确认。

此外,宫内的一应开销,都需要尚宫局上奏,发给内官监覆奏,才能到外朝部寺领取。“自后妃以下,至嫔侍女使,小大衣食之费,金银钱帛器用百物之供,皆自尚宫奏之,而后发内使监官覆奏,方得赴所部关领。若尚宫不及奏而朦胧发内官监,监官不覆奏而辄擅领之部者,皆论以死。或以私书出外者,罪亦如之。”[27]

宣德、正统时宦官传奉圣旨程序的变动

宣德、正统时期,是内官传旨扩大化的阶段,也是补本覆奏制度的变动期。从内官向六科传旨,六科覆奏后向有关衙门行文,逐渐变为内官直接向有关衙门传旨,该衙门需要补本通过六科呈递覆奏。

宣德元年,朝廷重申内官传旨必须覆奏的制度。

(宣德元年)命六科给事中,凡内官、内使传旨诸司,皆须覆奏。时中官奉旨,传之六科,辄令径行诸司。上闻之,即下法司治,因谕给事中曰,尔官近侍,职在记注,凡朕一言一令,或令内使传出者,尔当备录覆奏,再得旨而后可行,庶几关防欺蔽,不然必有诈伪者,尔等自今恪谨乃职,不许依阿随附。[28]

此时内官不能直接传旨给有关衙门,而是传旨给六科,六科覆奏再次得旨后,才给有关衙门行文,以防范欺弊。而且也再次确认,无论是否内官传旨还是皇帝口头降旨(“一言一令”),都需要六科覆奏。可见覆奏责任在六科。

但也就是在宣德年间,开始出现宦官直接向有关衙门传旨的记录,负有覆奏责任的衙门也随之改变。下面的记载透露出宣德三年时宦官直接向有关衙门传旨似已合法化。

(宣德三年)上谕行在吏部、兵部臣曰,今后凡中官传旨除授官员,不问职之大小、有敕无敕,俱要覆奏明白,然后施行。[29]

皇帝不谕令六科而谕令吏部、兵部,这说明宦官传旨对象已经变为具体的职能部门了。而不问“有敕无敕”的说法,再次说明宦官传旨时并无文书凭据的口传乃是常态,即便同时持有委任文书“敕”,[30]也需覆奏确认。

不过,宣德时期处于制度变动期,上述转变并未定型。因此,宣德五年,皇帝针对宦官假传圣旨释放囚犯的情况,“召六科给事中谕曰,此曹敢轻易犯法者,恃中官为之救解。自今但中官传朕言释有罪人,并须覆奏始行。”[31]此史料显示宦官传旨对象是六科而非职能衙门,而且假传圣旨并不鲜见,补本覆奏之制遵行情况也不乐观。

但到了正统末年,内官直接向诸司传旨已经被视为旧制了。

(正统十四年)旧制,凡传奉圣旨,诸司奉行者,以所得旨意具本覆奏送科,惟光禄寺但附录文簿。及奈亨得罪,言者谓亨常私馈太监王振,诈称奉上皇圣旨,日给振酒馔,法司查无覆本,当以诈传诏(广本作圣)旨之罪,请自是每事覆本如诸司。本寺卿齐整言:“所司事冗,中旨处分,日每十余,至若逐一覆本,不惟文书不胜其繁,抑且琐碎上烦听览,乞仍旧附录为便。”从之。[32]

此处所谓“旧制”实乃宣德后的新变化,内官不通过六科直接向诸司传旨,奉旨衙门覆奏时须将所补本章“送科”,由六科进呈。

这条史料中关于光禄寺的规定需略作说明。按照“旧制”这一句,似乎当时制度是其他衙门遇到传奉圣旨必须具本覆奏,但光禄寺只需要“附录文簿”,存档备查。可是有人又以“查无覆本”为由要治奈亨“诈传诏旨之罪”,并要求此后光禄寺“每事覆本如诸司”。据此我们可以推知,正统十四年之前,制度上传奉圣旨均需补本覆奏,但实践上光禄寺属于例外,只需要“附录文簿”即可,不过这一做法似乎没有在制度上明确下来,处于模糊地带。齐整针对这一建议的反驳意见得到皇帝认可,自此光禄寺接到传奉圣旨不必覆奏才正式得到明确,并在后来载入会典。[33]

成化时期传奉的泛滥与“惟令司礼监官传旨”的努力

成化朝是宦官“传奉圣旨”最盛行的时期。虽然官员在奉天门“御门早朝”时领受皇帝圣旨后“补本覆奏”的情况仍时有记载,如成化二年二月二十二日礼部尚书姚夔等“于奉天门钦奉圣旨”,令其出榜申明服色禁令,礼部在出榜前需要“补本覆奏”;[34]但整体上如弘治元年吏科给事中回顾所说“凡遇宣召,但使内官传奉诏旨,台部大臣一朝而退,频年不得面奉清论”,[35]面奉圣旨基本被传奉圣旨所取代。因“取中旨授官”的“传奉官”盛行,“传奉”甚至成为“传奉官”的省称,《汉语大词典》即将传奉狭隘地解释为传奉授官。传奉官的相关研究甚多,兹不赘述。[36]

面对传奉授官等传奉圣旨的泛滥,外廷朝臣开始试图加以约束,最主要的是要求将传奉圣旨的人员限定为司礼监官,以杜绝假冒。成化七年,吏部尚书彭时称“近来旨意行光禄寺、内府各衙门者,传奉不一,政出多门,人多诈伪”,故建议“皇上凡百事,宜惟令司礼监官传旨”。[37]结合宣德初年起司礼监开始管理章奏的情况,[38]或可推知司礼监自那时起已较多承担起传奉圣旨的工作,只是尚无严格的排他性制度。对彭时的建议,成化皇帝只是答复“朕自处置”,事实上并无效果。

弘治朝围绕“补本覆奏”的博弈与御前公议补本

这一时期,有三点值得注意。第一点,围绕“补本覆奏”,皇帝、宦官和外廷朝臣展开博弈。第二点,传奉圣旨的人员从司礼监太监为主,变为主要是负责在会极门接本、到内阁散本的司礼监文书房的文书官。这一点学界已有研究,兹不重复。[39]第三点,形成了御前公议结果也需“补本”的新规定。

先看一点。在内官传奉圣旨成为常态并且影响到官僚体制正常运作的情况下,外廷官员一再强调“补本覆奏”的祖制,试图通过这个办法把中旨拉回外廷的“部议-内阁票拟”程序,以约束宦官权力,扩大自己在皇帝决策中的影响力。

如弘治六年九月初八日,司礼监太监韦泰向礼部传奉圣旨“四川光相寺国师琳沁珠克取来大慈恩寺住坐。礼部知道。”接旨后,礼部需要“补本覆奏,送科备照”,礼部调查相关档案,并在覆奏题本中提出了不同意见,反对将琳沁珠克取来京师。从礼部覆奏题本末尾“缘系传奉事理,未敢擅便,谨题请旨”的表述可知,[40]礼部正是利用传奉圣旨需要覆奏的制度来提出不同意见的。从文书流程上看,皇帝通过太监传奉圣旨,绕开了内阁票拟和部议程序,而“补本覆奏”制度则将皇帝命令又拉回常态的“部议、内阁票拟”政务处理流程。补本覆奏制度虽可使廷臣发表意见,但在君主的绝对权威下,结果还是取决于君主意志。比如上述止番僧的努力就告失败。[41]

因此,廷臣提出坚持补本覆奏程序的主要理由,还是覆奏可以定真伪、防矫托,防奸杜弊。正德元年皇帝派宦官监枪,兵科给事中杨一渶就提出此事“司礼监未尝传旨到部,该部未尝补本到科。任用悉由于内庭,是非不关于廷议,真伪无从而辨,矫托或因以生。恐非宫府一体之义,祖宗防奸杜弊之深意也。”[42]

但补本覆奏制度不仅对外廷官员有利,有时皇帝也利用这一制度,一方面以恩宠笼络内官,一方面在外廷朝臣前扮演深明大义的明君角色。弘治时“太监岑璋乞求不预选坐营近侍内官”一事就是典型例子。

司礼监太监陈宽等奉命拣选坐营近侍内官,上命刘尚书大夏往预其事。大夏对曰:“国朝故典,外官不得干预此事。”候久不退。上笑曰:“岂忧此曹他日害卿耶?有朕在上,何忧之有?”竟令英国公张懋与大夏同往。内有太监岑璋者,久恃宠眷,私乞不欲预选。上已许之,既而谕大夏曰:“若岑璋临期不至,当据法处置。”大夏等对曰:“既已有旨见容,难再别议。”上曰:“朕虽一时情不能已许伊,然未尝传出令尔曹补本,何谓有旨?”及期,璋果不至,遂与陈宽等参伊方命。顷刻即批出云:“本当拿问,且饶这遭。”璋闻之恐惧。众近侍皆自此检束不敢肆。[43]

这一例子说明,皇帝也在利用补本覆奏的制度,声称自己的口谕只要没有令外朝官员补本确认,就可以不认作“有旨”。这或许也是补本覆奏制度虽已弛废,但皇帝并不将之正式废除的原因之一。皇帝要保留这个制度,以外廷来对内官形成一定制衡;而如何运用制度、如何处置的终极权柄则握在君主手中,震慑力归于皇帝。

再看第二点。弘治三年,吏部左侍郎彭韶奏请在左顺门不定期举行的午朝只议论紧急政务,午朝前,“各衙门先期具奏事由”,午朝时“各官就于御前公议”,“内阁辅臣亦同详论可否”,“议定辄行口奏取旨,次日补本”。[44]这种补本的作用只是对御前会议过程及结论的存档备案。[45]但这一午朝制度不久因“无请对政事者”而废止了。

正德以降“补本覆奏”制度的具文化

随着宣德以后内阁议政体制的完善,朝会制度发生变革。[46]所以面奉圣旨的情况越来越少,相应的补本覆奏也就越来越少。另一方面,宦官向外廷官员传旨日渐普遍,司礼监传旨和补本覆奏两条规定虽存,但未严格执行。所以,正德以降,一方面皇帝“辄降中旨施行”,[47],而且在口传圣谕的同时,开始普遍地使用手敕、传帖、御札等文书,[48]但墨字传帖“难辩真伪”的问题并未解决。[49]

另一方面“补本覆奏”制度继续处于弛废状态。这从嘉隆时期廷臣屡屡建言,强调“传奉旨意”,“各衙门必补具奏本”的“祖宗之制”可以得到反证。如:

(嘉靖元年)刑科给事中刘世杨言,近接出都察院原送司礼监提取内官吴善良揭帖,面加浮帖书写圣旨。吴善良等照前旨,免提问。司礼监奏请发落。臣等窃惟祖宗之制,凡旨意批于题奏本,或登闻鼓状发六科抄行。凡重大事理,传奉旨意,各衙门必补具奏本,于早朝面进,此外未有硃写旨意出承天门外者。所以重敕旨,防诈伪也。今累批浮帖,径从中出,六科不得抄行,诸司无从补本,轻亵纶音,更张旧制,此失政之最大也。伏望鉴成宪、重命令,今后旨意俱遵祖宗旧制。疏下所司知之。[50]

在“补本覆奏”制度具文化倾向日益明显的同时,大臣们在要求坚持该制度时,对其进行的描述却日渐理想化。如隆庆元年,工科左给事中吴时来称“臣愚以为今后传奉事例,必该衙门补本覆奏,拟议可覆,请旨定夺,然后施行。当必以部议为必可据,弗以内降为必可行,即复议未当上心,亦必下之阁臣,拟票安妥”[51]他把本来主要为防范奸弊、记录存档而设的制度讲成臣下参与决策的渠道。但实际上残存的补本覆奏制度的功能仅限于存档了。成书于万历四十一年之后的《吏部职掌》文选清吏司之升调科下“进缴传帖”条载“本部奉到圣谕传帖,录出遵行,仍将谕帖封固,具本进缴,另补奏本,送科备照。”[52]

余论

覆奏是中国古代中枢文书行政的重要一环。据丁义珏研究,在唐宋时期,覆奏指“将已经作出的决策再次向皇帝汇报、请求确认的文书环节”。唐代三省格局下的覆奏,是在主要决策作出后、正式施行前,再次向皇帝回报,请其最终确认的步骤,重在体现慎重性,并非决策的重要环节。而唐代中书门下体制下的覆奏,有时也指针对皇帝付下的奏状检勘进覆取旨,从简单确认变为宰相机构参政的一种方式,在决策中的重要性提高。到了北宋二府制下,所有的决策方式中均引入了覆奏制度,试图兼顾事由皇帝而出和谨密审慎;更重要的是随着皇帝由禁中直接批出的指令在决策中的作用越来越大,覆奏成为外朝官员唯一的参政机会,同时制度重心向防范宦官欺蔽转移。[53]并且发展出传旨宦官领受“传宣圣语本”、在“受圣语籍”登记的制度。[54]

元代并未形成常态化覆奏制度,但忽必烈曾要求臣下在对圣旨有疑问时覆奏,这主要与口传圣旨形式有关。[55]

及至明代,史料所见覆奏一词,绝大多数属于对圣旨处理、执行情况的汇报,属于李福君所言信息反馈环节。尽管洪武时期通政使司的职掌规定中确有对帝命需要详审覆奏的条文,但随着时间推移,实践中显示慎重性的覆奏似只限于死囚三覆奏一事。《明史》所记六科职掌中有“凡制敕宣行,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更可能是《明史》修撰者因袭欧阳修《新唐书》卷47对给事中职掌的记载“凡大事覆奏,小事署而颁之”导致的。针对面奉圣旨和宦官传奉圣旨的补本覆奏,与其说是确认以显示慎重或防范宦官诈伪,不如说备案存档的功能更强。至于廷臣参与决策的意味则十分微弱了。

在清代前中期,除了死囚三覆奏以外,史料中的覆奏一词,绝大多数是向皇帝汇报自己确实接到了谕旨,同样属于信息反馈环节。唐宋时期那样在决策正式下达、执行之前进行确认乃至对决策再检讨意义上的覆奏似不存在。[56]

上述变化趋势,固然可以放在君主专制加强的脉络下解释,但是否另外有文书行政内在的技术性因素起作用呢?笔者认为,机密性或许是值得重视的一点。中旨或宦官传奉圣旨相对经过内阁的谕旨具有一定机密性,但是补本覆奏将其拉回到外朝文书处理系统。而随着补本覆奏的弛废和伴随传奉圣旨而来的各类新型非正式皇帝文书诞生,这或许成为保证机密性的一个办法,只是由于君臣空间上的分离,文书防伪问题仍有待解决。进入清代,大臣当面拟旨,解决了这一问题。经过漫长的过程,从暴露于朝堂公议的题奏等文书运行,转变为皇帝亲信大臣秘密商讨,然后乾纲独断,决策的效率和机密性提高,但公开性降低,这或许是明清君主制运行的一个逻辑。而补本覆奏制度的兴废,正是自唐宋逻辑向明清逻辑演变中的一朵浪花。

本文撰写缘起于清华大学阿风教授主持的《吏文》读书班和工作坊,读书班成员多有赐教,修改过程中得中山大学时坚副研究员、南开大学马子木副教授的批评指正,并承暨南大学陈新元讲师、山东大学曹金成副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张一弛讲师指点元代和清代相关情况,一并谨致谢忱。

注释

(上下滑动查看)

[1] 李福君:《明代皇帝文书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15,第187-192页。

[2] 胡丹:《明代宦官制度研究》,浙江大学出版社,2018,第66-92页;陈时龙:《明代诏令的类型及举例》,《明史研究论丛》第8辑,紫禁城出版社,2010,第130-151页;马子木:《明代手敕考》,《历史档案》2021年第4期;王晓明:《明代中旨研究》,陕西师范大学2019年硕士学位论文。

[3] 《吏文辑览》卷4,极东书店,1962,第366页。《吏文》是朝鲜王朝承文院在15世纪后期为便于官员学习公文而编写的教科书,收录了1370-1476年间明朝与高丽、朝鲜的外交文书及明朝内部文书。1539年崔世珍奉命作《吏文辑览》解释《吏文》中难解词语。参见金暻绿:《朝鲜初期对明外交文书集〈吏文〉研究》,《明史研究论丛》第11辑,故宫出版社,2013,第229-236页。

[4] 《皇明制书》,杨一凡点校,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第654页。

[5] 《正德大明会典》卷167《通政使司》,汲古书院,1989,第3册第445页;万历《大明会典》卷212《通政使司》,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第2881页。

[6] 《明史》卷73,中华书局,1974,第1781页。

[7] 《明史》卷74《职官志》,第1805页。

[8] 《正德大明会典》卷167《刑科》,第3册第454页

[9] 《明史》卷72《职官志》,第1752页。

[10] 《明史》卷72《职官志》,第1798页。

[11] 《明史》卷74《职官志》,第1806页。

[12] 《大明会典》的《弘治间凡例》将明代事例按照来源分为“朝廷所降”和“臣下所奏”,此处借用之。

[13] 《明太祖实录》卷八十,洪武六年三月乙巳条,第1450页。

[14] 吴时来:《保泰九札》,张卤辑《皇明嘉隆疏抄》卷1,《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72册,齐鲁书社,1996,第335页。

[15] 万历《大明会典》卷44《礼部二》。关于明代的御门听政情况,参见高橋亨:《明代中国成化年間の「早朝」》,東北史学会《歴史》123, 1-32, 2014年10月。

[16] 《训读吏文》,极东书店,1962,第222页。

[17] 黄佐:《南廱志》卷10,《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57册,第269页。

[18] 尹昌隆《尹讷庵先生遗稿》卷9,《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26册,第500-501页,。

[19] 感谢中山大学时坚副研究员指点。

[20] 万历《大明会典》卷213《六科》,第2839页。

[21] 《明英宗实录》卷136,正统十年十二月丙午,第2698-2699页。

[22] 李建武:《内外制衡:明太祖管理内官的制度设想与政治实践》,《求是学刊》2020年第5期。

[23] 王世贞:《弇山堂别集》卷87,中华书局,1985,第1661页。

[24] 葛寅亮:《金陵梵刹志》,南京出版社,2011,第71页。

[25] 《明仁宗实录》卷4上,永乐二十二年十一月庚辰条,第138-139页。

[26] 这一点与后引实录宣德元年七月己亥条“中官奉旨,传之六科”记载矛盾,结合洪武时宦官于军中传令记载,或许起初并无宦官只能向六科传旨的限制。

[27] 《明太祖实录》卷52,洪武三年五月乙未条,第1017页。

[28] 《明宣宗实录》卷19,宣德元年七月己亥条,第498-499页。此规定后被载入会典,“凡内官、内使传旨,各该衙门补本覆奏,再得旨,然后施行。”《正德大明会典》卷167,第3册第457页。万历《大明会典》卷213《六科》同。

[29] 《明宣宗实录》卷45,宣德三年七月庚申,第1102页。

[30] 明代皇帝颁发敕书进行人事任免,参见李福君:《明代皇帝文书研究》,第99-101页。

[31] 《明宣宗实录》卷66,宣德五年五月戊辰,第1568页。

[32] 《明英宗实录》卷185《废帝郕戾王附录》第三,正统十四年十一月癸巳,第3692页。

[33] 《正德大明会典》卷171,第3册第480页。万历《大明会典》卷217《光禄寺》同。

[34] 《训读吏文》,第167-169页。

[35] 《明孝宗实录》卷14,弘治元年五月辛未,第333页。

[36] 赵晶:《明代传奉授官制度变迁考论》,《故宫学刊》2019年第1期;方志远:《“传奉官”与明成化时代》,《历史研究》2007年第1期。

[37] 《明宪宗实录》卷99,成化七年十二月庚辰条,第1893、1896页。

[38] 胡丹:《明代宦官制度研究》,第76页。

[39] 文书官供职的文书房是司礼监下属机构,但文书官却在内官监借衔。关于文书官参与文书运作的情况,参见胡丹:《明代司礼监文书房考》,《历史档案》2012年第4期;陈时龙:《明代诏令的类型及举例》,《明史研究论丛》第8辑,紫禁城出版社,2010,第148页。

[40] 倪岳:《青溪漫稿》卷13《奏议》,《影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251册,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第148-149页。

[41] 《明孝宗实录》卷80,弘治六年九月己亥,第1522页。

[42] 《明武宗实录》卷十六,正德元年八月庚午,第496页。

[43] 陈洪谟:《治世余闻》,中华书局,1985,第23-24页

[44] 《明孝宗实录》卷46,弘治三年十二月壬申,第936-937页。

[45] 天启元年礼科给事中王志道为重整文书制度引用祖宗成宪,提到“敬皇帝午朝之故事”时,就用“补本备照”来其意义。《明熹宗实录》卷6,天启元年二月甲寅条,第292页。

[46] 王天有:《有关明史地位的四个问题》,《明清论丛》第7辑,紫禁城出版社,2006,第1-4页。

[47] 《明武宗实录》卷13,正德元年五月癸卯,第410页。

[48] 陈时龙:《论明代内阁的票拟》,《史林》2017年第3期;马子木:《明代手敕考》,《历史档案》2021年第4期。

[49] 《明世宗实录》卷31,嘉靖二年九月戊子条,第825页。

[50] 《明世宗实录》卷十二,嘉靖元年三月辛未,第443-444页。

[51] 引文据张卤《皇明嘉隆疏抄》卷1,《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72册,第335页。

[52] 李默、黄养蒙等删定:《吏部职掌》,《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58册,第11页。

[53] 丁义珏:《北宋覆奏制度述论》,《中华文史论丛》2013年第4期。

[54] 丁义珏:《宋代宦官假传圣旨有多难》,《文史知识》2020年第1期。

[55] 陈新元:《元代怯薛制度新探》,北京大学2019年博士学位论文,第171页。感谢暨南大学陈新元讲师、山东大学曹金成副研究员指点。

[56] 感谢南开大学马子木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张一弛讲师指点。

编辑:虚文

排版:大隐

(责任编辑:休闲)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