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嫌犯4次被判死缓均被发回重审 被关9年

[探索] 时间:2024-04-01 01:37:47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50次

  今年40岁的河南缓均回重河南省南乐县张果屯乡赵胡行村村民胡电杰,在过去的嫌犯近10年里有将近9年的时间是在看守所里度过的。这9年中,次被胡电杰一共收到河南省濮阳市中级法院的判死4个死缓判决,又都被河南省高院发回重审。审被直到今年1月濮阳市检察院提出撤诉,关年这场判决与发回重审之间的河南缓均回重轮回才画上了休止符。

  离开看守所,嫌犯胡电杰被监视居住已有9个多月,次被大大超出了法定期限。判死他一直说自己“确确实实是审被冤枉的”,可公安、关年检察院、河南缓均回重法院这些在法律上“说了算”的嫌犯地方,至今没有一个明确表态认同他的次被说法。对胡电杰来说,向法律求证无罪的这条路走得异常艰难。

“行凶夜”

  据胡电杰描述,2002年3月4日,正月二十一晚,胡电杰去同村的胡现选家打麻将,麻将散场时,已是夜里11时10分。胡电杰回家后见到了等在家里的胡国占,两个人说了会儿话。当晚11时50分,胡电杰上床睡觉。

  当晚,村中发生命案,死者是南乐县张果屯乡赵胡行村胡电胜的妻子郭瑞英和一双儿女。作为胡电胜的堂哥,胡电杰前去帮忙,在现场守了7天7夜,直至死者入棺才回家。

  3月20日,胡电杰被叫到了南乐县公安局,自此,被锁定为此案的犯罪嫌疑人。

  警方的侦查结果显示,“2001年秋,30岁的胡电杰与同村妇女郭瑞英发生不正当关系后,胡怕长期交往被人发现,为摆脱纠缠,遂起了杀郭的念头。2002年3月4日晚,胡电杰携带刀子先到本村一村民家中打麻将,夜里11时许,胡翻墙进入郭瑞英家中,与郭进行了简短对话后,抽出刀子刺割郭颈部,将其杀死,又将郭的女儿、儿子二人扼颈杀死。胡电杰怕3人死后眼里留下自己的影像,又用尖刀将3具尸体的眼球全部扎破……为掩盖罪行,胡电杰将其上衣袖口处带有血迹的地方剪破焚烧,将刀子的塑料把烧掉,将刀头扔到村东麦田一机井内。”

凶器在哪里

  胡电杰还记得,当年3月25日下午5时多,他被拉到南乐县县城游街示众。“事发后,因此案影响巨大,南乐县公安机关迅速介入,经多方取证,最终锁定胡电杰为杀人凶手。”南乐县公安局一名副局长在接受采访时称,游街示众是为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我真没有杀人”是胡电杰在看守所里说得最多的话,“我是被打得没法,根据他们的提示编的”,可是,他的这番说辞没有任何效果,那份供词带来的后果远远超出了他的预想。

  2002年7月,濮阳市检察院指控胡电杰犯故意杀人罪,向濮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濮阳市检察院提交的9项证据中,有这样一项,“提取胡电杰供述作案用同类刀子一把,经侦查实验,此刀可形成被害人眼部伤”。至于被害人颈部的十余处创伤,是什么样的凶器造成的,却未有清晰的表述。

  “最关键的杀人凶器至今未起获,证据严重不足。”胡电杰的表兄、此案辩护人之一魏国省说。

  然而,辩护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并未被采纳。2003年10月15日,濮阳市中级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胡电杰死缓,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院拉锯战

  胡电杰提出上诉,随后,河南省高法以与辩护人同样的理由“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重审。

  2004年5月,濮阳市中级法院再次下达一审判决,称“鉴于本案确无固定不变的直接证据”,可对被告人胡电杰判处死缓,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004年12月,河南省高法重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发回重审。

  濮阳市中级法院重新审理时,警方提交补充侦查笔录,根据胡电杰所供称“作案后先把刀子放在院门南侧的水道眼里”,经勘查发现,水道眼内放有一砖,将砖抽出,砖上有放过东西的痕迹。据此,2006年10月24日,濮阳市中级法院第三次作出判决,胡电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缓,同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人经济损失19万余元。

  对此,胡电杰仍称自己被冤枉,再次提出上诉。2007年10月16日,河南省高法第三次作出终审裁定,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撤销判决,发回重审。

  濮阳市中级法院表现出了同样的“固执”,2008年9月,该院不公开审理了本案,至此,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已经增至14项,判决结果依然相同,胡电杰再此被判死缓。

  2009年8月10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第四次作出裁定,结论与上次无异。

“有罪没罪给句痛快话”

  为这场拉锯战按下“暂停键”的是检察院。

  第五次审理时,濮阳市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决定撤回起诉。2011年1月,河南省高法下达终审裁定,准许撤诉。如果不是这个“意外枝节”,胡电杰是否会被第五次判处死缓,结果不得而知。此时,距离胡电杰被抓已近9年。

  不过,撤诉不等于无罪,胡电杰离开看守所,是因此案“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经南乐县公安局决定,对胡电杰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2011年7月19日,是胡电杰被监视居住到期的日子。“我去找南乐县公安局要求解除监视居住,但公安局要求改办取保候审。”魏国省说,“有罪没罪给句痛快话”,要是被取保候审1年后再被监视居住,那可真就“没完没了”了。

  11月4日,记者致电南乐县公安局副局长冯亚宁。他表示,变更强制措施是濮阳市检察院、濮阳市中级法院的“联合意见”,“县里是按照市里意见办”。不过,濮阳市中级法院副院长马长虹对此否认,称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是县里采取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法院就应当判决被告人无罪。然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又是法定的案件发回重审的情形之一。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9条规定,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都9年了,查什么也该查清楚了,就差这一年半的侦查时间?”魏国省坚信胡电杰无罪,但没有公安机关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书,胡电杰就无法提出国家赔偿。 《中国青年报》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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