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排队长朱婷在上海报案 请求追究造谣者刑责

[休闲] 时间:2024-04-30 03:32:1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95次

原标题:女排队长朱婷在上海报案 请求追究造谣者刑责

东方网记者李欢8月12日报道:8月11日晚8点40分,女排中国女排队长朱婷8月11日晚在个人社交媒体贴出《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以及公证书首页,队长并配文:“已公证,朱婷追究造谣者刑责固定证据。上海已报案,报案请求追究刑事责任。请求下一站,女排人民法院。队长”

《回执》显示,朱婷追究造谣者刑责朱婷在8月11日委托律师报案,上海内容是报案2021年7月19日至8月2日期间,有网民在网上虚构中国女排队员朱婷的请求谣言,故意抹黑朱婷。女排

中国女排在东京奥运会上小组赛遭遇三连败,队长无缘决赛。朱婷追究造谣者刑责据中国女排总教练郎平透露,朱婷手腕受伤,严重程度连她也感到非常吃惊。尽管郎平表示,朱婷已经尽力,在提前无缘八强之后,朱婷才缺席了中国女排最后两轮小组赛。但网上还是流言四起,其中大部分内容涉及队长朱婷,包括备战期间商业代言分配不均运动员罢训、队内不和等等内容。

从朱婷发布的内容可见,证据收集工作已经完成并且公证,对于造谣者,她选择追究刑事责任。针对朱婷报案对造谣者追究刑事责任,上海市公安局的报案回执显示:经核,该案为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案件进展情况查询方式,朱婷以及代表律师可通过来电查询接报、受理情况。

根据朱婷所透露的情况,名誉类的侵害案件,刑法上涉及的可能罪名包括侮辱罪、诽谤罪,属于“人民法院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就是通常说的自诉案件中的一种类型,只有受害人亲自到法院提起控告起诉法院才受理。

按照刑法规定,诽谤罪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外,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如果没有自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能对实施诽谤的行为人处以刑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诽谤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记者了解到,由于朱婷委托的律所在徐汇,前往上海市徐汇分局田林派出所报警,反映情况,经警方核查,该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已经对律师进行了告知,同时,接报回执单证明本公安机关已经接到报警人所报告的情况,不作其他任何证明。

(李欢)

(责任编辑:时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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