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坚决防止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焦点] 时间:2024-03-12 11:45:23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百科 点击:30次

  坚决防止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解读保障企业家创新创业通知相关内容

  □ 本报记者  刘子阳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最高止刑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1月2日,法研负责纷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就通知相关内容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究室决防济纠当前,人坚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事手现象一定程度存在,是段干企业家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预经关系到企业家能否真正做到安心经营、最高止刑放心投资、法研负责纷专心创业。究室决防济纠因此,人坚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事手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权利,段干对于回应企业家关切,预经稳定企业家预期,最高止刑激励企业家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犯罪不得牵连个人财产

  《法制日报》记者:通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请您介绍一下当前为什么要出台这个通知?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去年9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这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创新发展战略,促进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意见明确提出要“营造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法治环境”,依法保护企业家的财产权、创新权益、自主经营权等权益。人民法院作为审判机关,每年审理大量涉企业家的各类案件,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企业家创新创业良好法治环境方面负有重要责任,最高法发布通知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意见的具体举措。

  通知的出台,将进一步提高全国各级法院依法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水平,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使企业家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促进我国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

  《法制日报》记者:通知在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通知提出,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对于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民事争议,如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不得作为刑事案件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责任编辑:休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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