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孩被狗撕咬”事件被警方通报,放纵恶犬伤人的,也不能轻饶

[娱乐] 时间:2024-05-03 23:37:0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34次
极目新闻评论员 屈旌

10月16日早8时,女孩能轻四川成都崇州一小区发生狗撕咬2岁幼童事件。被狗被警报放网络视频显示,撕咬事件一幼儿被两只狗围咬,纵恶大人为保护孩子也被狗撕咬,犬伤之后有路过市民救助。人的饶

当日下午,女孩能轻成都崇州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称,被狗被警报放事发成都市羊马街道恒大西辰绿洲小区内,撕咬事件8时许,纵恶女孩唐某和母亲邓某在小区楼下行走时,犬伤遇一黑色犬只和一白色犬只,人的饶黑色犬只对唐某发起攻击,女孩能轻将其咬伤。被狗被警报放唐某右肾挫裂伤,撕咬事件右侧肋骨骨折。经全力救治,已完成伤口清创手术,生命体征平稳。

公安机关正在全力展开调查处置工作,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严肃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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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视频截图

网络最初流传的视频,虽然拍摄视角较远,但能清楚地看到事发过程。女童被一只黑色大型犬跟随撕咬,母亲奋力阻拦,但很快母女二人便都被大型犬扑倒,孩子被狗咬住向前拖行,衣服也被撕扯掉。后有疑似小区物业工作人员拿来拖把,赶走了黑色犬,并大声呼救,事后家长抱着孩子坐在地上痛哭。攻击这对母女的黑色大型犬并未拴绳,也未见其主人,旁边还有另一只白色大型犬,也未拴绳。据报道,黑色犬为罗威纳犬,强壮迅猛,攻击性强,在包括成都在内的多个城市都是禁养犬。

幼小无助的孩子,遭遇如此野蛮凶猛的攻击,而整件事发生在现代文明的城市,发生在一个看上去还挺高档的小区内,让人十分揪心,十分震惊,十分害怕。大家担心视频中孩子的安危,震惊于养狗人文明法治意识的匮乏,害怕同样的事发生在自己或自己孩子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系犬绳。遛狗不牵绳是违法行为!《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更明确规定,养犬人应当对犬只拴养或者圈养,妥善管理犬只,携犬出户要将犬只装入犬笼、犬袋或者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使用犬绳牵领,为犬只佩戴标识牌,及时制止犬吠和犬只攻击行人的行为,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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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通报

既然法规如此清楚明白,为何还会有如此凶猛的恶犬横行居民区,残害幼童?本不应发生的悲剧背后,必然是长期的、习惯性的、自以为是的冷漠麻木、违法违规。

养狗人放任凶猛恶犬肆意伤人,就是置他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顾,没有丝毫的社会责任感,而小区物业被问及为什么有人遛狗不牵绳时,表示平时会提醒,但有些业主就是不听,也可见其管理和服务浮于表面,没有把业主安全放在心上,敷衍了事,尸位素餐。

这件事之所以引发如此强烈的社会关注,一来是因为视频画面极具冲击力,二来也因为这样的安全隐患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比比皆是,总有些养狗人傲慢任性,自私自利,违反法规,侵害他人正常权利;也总有些物业对养犬问题不重视,怕得罪人,象征性地贴贴标语,发发群消息,就当作完成任务了,现实中哪怕看到违规养犬行为,也睁只眼闭只眼,不主动制止,不及时报警,让文明失范,法规悬空。就是这样一些漠视安全、不讲道德、不负责任的行为,导致各地恶犬伤人事件屡禁不绝。

违规养犬导致恶犬伤人,养犬人违反法规要受行政处罚,侵权要负民事责任,这已经是无需再争论的事情。但这起事件,以及此前发生的多起伤人事件,都提出一个严峻的问题:仅仅是没收犬只、罚款、赔偿这样的处罚措施,能否有效地震慑类似行为,是否与其造成的危害程度相适应。烈犬伤人不仅会对他人的身心造成难以弥合的伤害,更是危害了公共秩序,撕裂了人际信任,破坏了公众安全感,理应有更进一步的追责,更严厉的处罚。

此前已有相关判例,养犬人违规养犬,纵容烈犬伤人,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应视为过失犯罪的一种。其由于“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危害了生命、健康安全,涉嫌构成以过失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现实中,如果一些小区没有积极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对违规养犬开展引导、劝阻、规范等工作,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唯有对不守规矩,伤害他人的人严惩不贷,才能真正起到教育和警示效果,让法规掷地有声,为孩子讨一个公道,也更好地维护公共安全。

(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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