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一寿衣店开在小区门口,僵持多日后店牌被拆除

[知识] 时间:2024-05-01 00:51:24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时尚 点击:159次
来源 | 潇湘晨报

实习记者 | 於广强

近日,长沙拆除长沙某小区业主叶女士将“寿服店”的寿衣牌子,挂到小区门口的店开多日自家店铺,准备月底开业。小区不少业主见此纷纷表达反对,门口并集合起来上门,僵持希望她不要在这里开,后店叶女士则认为自己开店合法合规,牌被不愿中止。长沙拆除对于叶女士的寿衣行为,也有业主表示可以理解,店开多日还有的小区业主表示并不关心。

在物业的门口主持下,双方21日进行了协商,僵持叶女士承诺会尽快将招聘上的后店敏感字眼拆除,并表示可以考虑转租事宜。22日上午,潇湘晨报记者在现场看到,寿服店已经停工,招牌依然还在。下午,小区业主告诉记者,招牌上“寿服店”字眼已经被物业拆除。

小区门口新挂“寿服店”牌,业主和店主展开协商

11月22日上午,潇湘晨报记者来到长沙万芙南路的该小区门口,该店位于该小区临街楼栋一楼众多商铺中间,店牌上写着大字“寿服店”,以及“殡葬一条龙服务”等小字。旁边是小区门口,还有一个公交站。小区门口对面有一个中学拓址新建工程,施工正在进行。寿服店门已上锁,里面是一些装修物品。

业主赵先生已经在小区住了多年,他告诉记者,该寿服店牌是11月19日挂上去的,当天晚上不少业主发现后,纷纷表示这不合适。“人有生存的权利,你做生意当然可以,这个生意也是国家允许的。但是你地址选错了,应该到殡仪馆、医院、批发市场等地方去。”赵先生说。另一业主胡娭毑则表示,小区附近有幼儿园,门口还在新建中学,这个店开在这里确实有影响,“家里小孩下晚自习,在门口下公交,说自己怕,有的小孩子还哭了。”,胡女士说。

刘女士的服装店专为女性服务,已经开了一年,就在寿服店隔壁。她表示,当得知隔壁要开寿服店时,就陷入很大担忧中。“有人会内涵,说这是服装店,隔壁就是寿服店,反正就是不好听。”刘女士表示,自己的店有不少老顾客,之前生意还行。但顾客得知此事后,都纷纷向她表示担忧和顾虑,“老顾客说,虽然很熟,但不是说就没别的地方买衣服了,如果后面真开起来,再来买,就会觉得很瘆人。”刘女士已经决定搬离,去别处开店,这几天正在清店。

除了反对质疑,也有人对寿服店表示理解。同为业主,也在门口开店的吕先生表示,人总有生老病死,总得有人做这个。他认为相比于寿服店,像门口新学校施工的噪音对自己影响更大,“现在做生意也难,感觉双方都要委婉一点。”吕先生说。一位租住在小区的女士告诉记者,自己也关注到了这件事,但“感觉对自己影响不大”。记者随机走访小区内居民,也有人表示不关心此事。作为反对方代表的赵先生也告诉记者,有业主组织签字反对此事中,大部分人签了名,但也有不愿签的。

随后,记者联系到了寿服店老板叶女士和汤先生,他们表示,自己从事这一行业多年,这是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之所以选择在这里开,是因为这个店铺是自己花钱买的,做寿服店,也合法合规。店铺处于准备阶段,营业执照正在申请中。“我们正在协商处理此事。”叶女士说。

最新进展:店牌已被拆除

业主赵先生、胡女士介绍,20日上午,不少反对的业主来到叶女士的店铺表达诉求,现场聚集了很多人。随后大家找到物业,物业给他们的回复是,针对商铺业主在住宅小区经营丧葬类门店,既不符合常理,也不利于小区整体建设,物业绝对是不支持和持反对意见的。该寿服店为业主自主经营,经营类别未向物业报备,在发现后已上门劝阻,责令停工。之后会联系多方进行协商。

21日进行了协商。协商纪要显示:寿服店业主承诺会尽快将招牌上的敏感字眼先拆除,待有关部门回复后再做沟通。物业提出商铺门店转租用于其他经营,尽快帮其转租,其丧葬类产品可留存图册在物业,如有需求可为其引荐;(商铺业主表示考虑)。

22上午,记者在现场看到,寿服店招牌依然还在。下午,小区业主告诉记者,招牌上字眼已经被物业拆除。

多地对殡葬用品店选点有规范要求

在采访过程中,不少业主表示长沙有出台规定,对寿服店这类殡葬用品店的选址有限制,所以他们的诉求也是有法律依据的。潇湘晨报记者检索发现,2005年,长沙出台《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丧葬用品销售点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不得设置在城市交通主干道两侧 。”

其他城市也有类似规定,2011年,武汉出台《武汉市殡葬管理办法》, 第四十条规定:本市下列区域禁止设置殡葬用品销售点:(一)城市主干道两侧;(二)繁华商业街区;(三)客运站(码头)、火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周边;(四)风景名胜区、公园、城市主要景观设施和旅游景点周边。《重庆市殡葬管理条例(2022修正)》第十五条则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生产、销售场所以外从事殡葬用品经营活动。”

记者了解到,在湖南省,经营殡葬用品也需要进行工商登记,以及征求民政部门意见。2022年10月修改的《湖南省实施<殡葬管理条例>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制造、销售丧葬用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工商注册登记工作时,应当征求同级民政部门的意见。”

(责任编辑: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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