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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网络暴力,我们能做什么

[百科] 时间:2024-04-29 03:38:45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知识 点击:199次
来源:光明日报
  中评社北京2月22日电/据光明日报报道,面对们“微博站方对涉冬奥会相关内容进行排查与治理,网络清理违规微博41473条,暴力对850个账号视程度采取禁言30天至永久禁言的面对们处置”,“抖音平台通过模型识别、网络举报受理、暴力舆情监测等方式,面对们拦截清理相关违规视频、网络评论内容6780条,暴力对331个存在互撕谩骂、面对们煽动对立、网络网暴诋毁行为的暴力账号,视违规情节严重程度,面对们予以禁言甚至封禁账号等处置”……北京冬奥会赛事期间,网络互联网上一些不文明行为严重影响观赛氛围,暴力多家平台重拳出击,封禁了一批极端账号,严厉打击了网络暴力、网络造谣等行为。  而前段时间的热播剧《开端》等,也让人们对网络暴力产生反思。随着近年来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普通民众有了在公共空间内表达的途径,也让很多人一下子失去了应有规范。在“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网上那些看似“不那么重要”的言行,经过互联网放大传播,很可能让网民的“声浪”变成伤人利刃。哪些行为属于网络暴力?谁是网络暴力的最大受害者?如何避免将“网络正义”变成“网络暴力”?以上种种,都成了当下需要深思的问题。  何为网络暴力?  明晰定义很有必要  “不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轻易作出评论,雪崩时没有一片雪花是无辜的。”谈及网络暴力,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教师林品回想起两年前的亲身经历。当时,因为发表了对某位明星的言论,在一段时间内遭受了一批极端粉丝的网络暴力。  何为网络暴力?“目前尚无明确界定,更多的是从局部角度进行归纳。比如,仇恨言论、虚假消息、暴恐言论等。”北京师范大学网络法治国际中心执行主任、中国互联网协会研究中心副主任吴沈括认为,在互联网时代,对网络暴力作出明晰定义有其必要性,但这个定义必然是一个动态的、持续变动扩张的概念。  在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亚太网络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刘德良看来,网络暴力并不是法律用语,不同学科都可能涉及,可以看作是发生在网络公共空间里的针对特定个人的侵权行为。“这种行为往往由一个人发起、参与人数众多、公众互动频次高、具备跨平台传播等特点,其危害后果不可预测、不可控制,通常伴有侵犯人的名誉、披露人的隐私、侮辱人的尊严等侵权行为。”刘德良说。  对于网络暴力产生的原因,刘德良认为,网络具有虚拟性和匿名性,使得用户在用网过程中忽略了真实的社会身份、道德准则和规章制度,抱着“法不责众”的心理去引导事件走向;此外,法律层面没有要求公共信息发布平台对用户信息发布行为承担事先审查义务,而只能通过事后救济的方式对信息进行处置,助长了“网络喷子”“网络水军”“键盘侠”的气焰。  很多情况下,网络暴力蔓延背后存在网络黑产或幕后推手的恶意引导,这也导致了治理的复杂性、紧迫性。“以娱乐圈为例,很多场景下粉丝表达极易失控,网络暴力也就随之而来了。”多年关注粉丝文化的林品也深有感触。他认为,部分流量团队长期施行旨在将“粉丝型用户”规训为“数据劳工”的粉丝运营,建立了一套从“虐粉—固粉”到“撕资源—争番位”再到“催氪金—割韭菜”的链条,其背后的商业、资本因素需要警惕、批判。  从法律视角透视网络暴力  网络世界是与真实世界并行、交融的世界。因此,网络空间从来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上的言行超过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都将承担相应后果、付出法律代价。从近年来的网络暴力事件司法判决看,较有影响的两起案件分别是“德阳女医生安某遭网络暴力后自杀案”和“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诽谤案”。  其中,杭州女子被造谣案件中分别以诽谤罪判处被告人郎某某、何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德阳女医生案件中法院认定三名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侮辱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常某一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常某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孙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在现实生活中,类似的案件不胜枚举。对此,刘德良阐述了自己的担忧:“传统的法律法规采取事后救济的方式,并不能完全适应网络领域的变化。互联网时代信息后续传播成本低,控制后续传播较为困难,事后救济的方式已不符合网络时代的信息传播规律。因此,互联网立法必须及时跟进,并加大执法力度,切实制止网络暴力现象,净化网络环境。”  深入剖析这些案例可以发现,网络暴力蔓延中时常伴随着人肉搜索等乱象,这也凸显了个人信息、个人隐私的泄露问题。“个人信息、数据的泄露是造成网络暴力事件影响力扩大的重要环节。因此,在网络暴力治理过程中,强化个人信息保护水平和数据安全水平是非常关键的一环。”吴沈括说。  在去年11月份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提到了要加强重要互联网平台的义务,以及强化侵犯个人信息的惩罚机制和力度。对此,刘德良认为,网络侵权具有匿名性特征,被侵权人无法知晓实施侵权行为的直接主体,因此网络服务商作为信息发布平台的提供者,理应在其能力范围内,向被侵权人披露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信息,以便被侵权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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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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