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综合] 时间:2024-04-28 19:48:2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热点 点击:162次
上市公司名称: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柳工

  股票代码:000528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新双百壹号(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122室-18

  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华1949文化金融创新产业园18幢西

  股份变动性质:持股比例减少(降至5%以下)

  签署日期: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广西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柳工《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机械简式《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有限《公开发行证券的权益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一一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准则15号》”)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变动报告

  二、广西股份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柳工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机械简式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有限

  三、权益依据《证券法》《收购办法》《准则15号》等规定,变动报告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柳工拥有权益的广西股份公司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柳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机械简式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柳工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系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释 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基本情况

  三、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柳工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形如下表:

  除上述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或控制其他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或超过5%的情形。

  第二节 权益变动的目的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和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减持上市公司股份;因公司回购注销业绩承诺补偿股份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被动增加。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增加或者减少其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减少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可能,并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及持股情况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柳工99,845,895股,占上市公司当时总股本的5.1170%。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柳工97,560,19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00%,不再是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本次权益变动的具体情况如下:

  注:2023年7月28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完成业绩承诺补偿股份的回购注销手续。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1,951,261,261股变更为1,951,205,775股,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被动增加0.0001%。

  二、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的持股情况

  三、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属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股份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所持有股份权利受限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均为无限售流通股,不存在质押、冻结等任何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四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日前六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五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的披露,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依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六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负责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的名单及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地点

  本报告书和上述备查文件置于上市公司办公地点,供投资者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人及本人所代表的国新双百壹号(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新双百壹号(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国改双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签字):戴育四

  2023年7月28日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国新双百壹号(杭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执行事务合伙人(盖章):国改双百发展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主要负责人(签字):戴育四

  2023年7月28日

(责任编辑: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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