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起对符合条件的部分科创单位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综合] 时间:2024-04-27 15:49:19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探索 点击:41次

  原标题:明年起对符合条件的明年部分科创单位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记者5日从财政部了解到,为进一步鼓励创业创新,起对财政部、符合分科房产税务总局、条件土地科技部、创单城镇教育部近日发布通知,位免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税和使用税对国家级、明年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起对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符合分科房产房产、土地,条件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创单城镇收入,免征增值税。位免

  据了解,税和使用税通知所称孵化服务是明年指为在孵对象提供的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当单独核算孵化服务收入。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认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由省级科技、教育部门另行发布。

  通知所称在孵对象是指符合前款认定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孵化企业、创业团队和个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加强后续管理。

  此外,通知明确,2018年12月31日以前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自2019年1月1日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认定之日次月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2019年1月1日以后被取消资格的,自取消资格之日次月起停止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通知要求,科技、教育和税务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及时共享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相关信息,加强协调配合,保障优惠政策落实到位。(记者 郁琼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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