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雏军案再审:犯挪用资金罪 原获刑10年改判5年

[焦点] 时间:2024-04-30 02:35:58 来源:蓝影头条 作者:焦点 点击:81次

  【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等再审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今日,顾雏改判最高人民法院对原审被告人顾雏军等人虚报注册资本,军案金罪违规披露、再审不披露重要信息,犯挪挪用资金再审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用资原获判决撤销原判对顾雏军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刑年违规披露、顾雏改判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军案金罪定罪量刑部分和挪用资金罪的量刑部分,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对原审被告人张宏犯违规披露、再审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犯挪定罪量刑部分,维持原判以挪用资金罪对张宏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用资原获缓刑二年的刑年定罪量刑部分;对原审被告人姜宝军、刘义忠、顾雏改判张细汉、军案金罪严友松、再审晏果茹、刘科均宣告无罪。

  最高人民法院经再审认为,原审认定顾雏军、刘义忠、姜宝军、张细汉在申请顺德格林柯尔变更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以6.6亿元不实货币置换无形资产出资的事实存在,但该行为系当地政府支持顺德格林柯尔违规设立登记事项的延续,未造成严重后果,且相关法律在原审时已进行修改,使本案以不实货币置换的超出法定上限的无形资产所占比例由原来的55%降低至5%,故顾雏军等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原审认定科龙电器在2002年至2004年间将虚增利润编入财会报告予以披露的事实存在,对其违法行为可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但由于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科龙电器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的行为已造成刑法规定的“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后果,不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原审认定顾雏军、姜宝军挪用扬州亚星客车6300万元给扬州格林柯尔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按犯罪处理,但原审认定顾雏军、张宏挪用科龙电器2.5亿元和江西科龙4000万元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顾雏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科龙集团欠格林柯尔系公司巨额资金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不能成立。顾雏军、张宏的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挪用数额巨大。鉴于挪用资金时间较短,且未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依法可对顾雏军、张宏从宽处罚。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合议庭向顾雏军等原审被告人及其辩护人送达了再审判决书,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释明。本案后续的国家赔偿等工作将依法进行。(央视记者奚丹霓 李文杰)

原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对顾雏军等再审一案依法公开宣判 对顾雏军犯挪用资金罪改判有期徒刑5年

(责任编辑:休闲)

魔兽世界变身“原神”,带着NPC去冒险,奖励神话装备!4V4街头足球竞技网游《自由足球》怀旧服不删档开测预约,喜从天降!
相关内容
精彩推荐
热门点击
友情链接